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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部门:市司法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4-09-06 15:13
征集结束日期:2024-10-05 15:13
状态: 已经结束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就《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9月6日至10月5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网络方式:在亳州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567hw.com/)“互动交流”栏目点击“调查征集”,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
二、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325号亳州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236800)。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bzsyfxz@126.com。
四、联系人:尹远,联系电话:0558-5555275。
特此公告。
附件:1.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亳州市司法局
2024年9月6日
附件1
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
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政府驻地污水设施管理,积极探索污水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运维模式,保护和改善乡镇政府驻地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镇政府驻地,促进乡镇政府驻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亳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亳州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含配套管网、泵站、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等)的规划、建设、改造、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实施统一监督。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营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开展乡镇政府驻地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成本调研、健全乡镇政府驻地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乡镇政府驻地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乡镇政府驻地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依法核定乡镇政府驻地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强价格监管。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局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自行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或委托供水企业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城市管理局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城市管理局应当依据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规划,根据乡镇政府驻地的人口规模、污水成分、污水排放规模,以及生态环境敏感程度和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等因素,科学设计、统筹安排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含配套管网、泵站、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等)。
第九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城市管理局应当对已建成的设计不合理、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管网不配套或者出现损坏、老化等情形的乡镇政府驻地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区财政局应当将乡镇政府驻地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补贴等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保障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政府补贴机制,确保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运行稳定可持续。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十二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城市管理局可以通过组建专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或者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的乡镇政府驻地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与服务片区管网进行维护、运营、管理。并监督其开展以下工作:
(一)按照国家、省、市等相关标准,开展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建立运维管理队伍,制定运维管理制度,完善运维管理台账,每年向县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运维管理情况;
(二)监督运维单位履行运维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和期限、进出水水质和水量、按绩效付费、安全及违约责任等;
(三)保障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正常运维。运维过程中因设施检修、故障停用、改造升级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者部分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运维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停运原因、停运时间,采取合理替代处理措施,并提前书面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四)对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状况定期评估,对技术工艺不合理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设施损坏或有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组织维修;设施无服务对象或完全丧失功能且有替代措施的,报经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退出。
(五)在适当位置公示运维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服务范围、期限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 县(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放、逃避监管等违法排污行为。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指导县区对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城市管理局负责制订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办法,对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存在超标排放、逃避监管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
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加强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是改善农业农村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也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仍然存在建设责任不明、属地管理责任压实不严、监管部门不明等问题,制订《办法》是切实解决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
(一)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基础能力需进一步提升。目前,我市已实现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建成乡镇驻地污水处理设施76个,合计设计处理能力约13万吨/日,乡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但仍存在个别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问题,如谯城区城父镇、芦庙镇,乡镇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仅300吨/日,不能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部分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外环境,影响周边水环境。
(二)属地管理责任需要进一步压实。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对乡镇污水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乡镇污水处理属地责任落实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属地污染治理责任,推动乡镇污水处理工作更好开展。如资金保障体系不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未明确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未落实专门经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资金保障不充分;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管护与维修责任主体不明确,管护机制尚未完善,难以实现管网定期检修、及时维护,充分保证污水有效收集。
(三)部门联合监管需进一步强化。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维主管部门不明确,建设主体不一,处理设施由住建、城管、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建设,配套管网由住建或乡镇政府建设,存在多头管理问题,导致后期设施运维和管网维护分离,难以高效协调、整合,未形成“厂、网”一体化运维体系。同时乡镇政府驻地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未建立,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均不明确。
二、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规划建设、运维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总则章节2条,包含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等内容。职责分工章节4条,规定了各相关部门在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方面的具体工作职责等。规划建设章节4条,规定了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管理等有关要求。运维管理章节1条,主要内容为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等有关要求。监督管理章节4条,包括对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等有关要求。附则章节1条,内容为施行时间。
《办法》特点是,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实施统一监督,排水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水利部门等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污水处理相关工作。二是细化了管护内容,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细化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运维管理的五项主要内容,进一步强化我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从而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的运行维护机制。三是完善了保障机制,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明确了具体的运维主体、方式、内容、管理要求以及运维经费,落实了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保障措施。
关于征询公众对《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意见的公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反馈和建议,特此公示。
亳州市司法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