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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公布。除了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等兜底条款外,《条例》还明确,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澎湃新闻4月15日)
政府信息公开意义重大,体现了公众对权力的监督,是法治国家的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11年,见证着我国建设法治政府孜孜前行的身影。据统计,这些年,国务院部门和各省份主动公开信息超5.2亿条,每年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千万计,政务公开已成为各级行政机关“家常便饭”。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人民群众依法获取相关信息,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现实中,不乏公民手中拿着《条例》,依法申请政府公开相关信息的成功案例。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条例》也暴露出一些不足。比如,有的行政机关虽然也公开了有关信息,但还存在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准确、过于空泛,公开深度不能满足群众需要的问题。
其中,硬件建设欠缺限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便利度。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结果显示,部分网站服务不便捷,互动功能缺失,一些网站结构混乱、功能不便使用,给公众查找政府信息、网上办事带来较大困难。
从更深层次看,这种公开度欠缺的问题,根子还在《条例》规定上。11年前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4项内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11项内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4项内容,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的8项内容等,但这种列举式的立法,并不能将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一网打尽”.而“兜底条款”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等,又往往成为公民申请政府公开信息的“绊脚石”。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中,就有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碰壁”的案例。
审视新出台的《条例》,在公开信息的法定范围上有明显“放宽”,除了明确15类信息应主动公开外,赋予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的情况主动公开信息的权限,并要求行政机关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而另一个立法的突破,就是一改“兜底条款”语焉不详的不足,增列了不予公开信息的种类,即涉密、涉安全、法禁类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类信息不予公开,以及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可以不予公开。
在一些人眼中,进一步明确不予公开信息种类的,压减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实,这种立法增列不予公开信息种类的做法,恰恰减少了一些政府部门“暗箱操作”的空间。根据之前的《条例》,不予公开信息的“钥匙”,攥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手中,当立法对这些信息种类作出明确后,不在此列的政府信息,就不能再作为不能公开的范围之列。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立法框定“例外”的种类,从某种程度上,其实扩大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种类与范围。
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深化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也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
“要以制度安排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随着《条例》的修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在不断扩大,而公众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也在持续拓展。所有的这些立法努力,最终都指向一个权力更受约束、权利更有保障的现代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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