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88127527/202002-00016 | 组配分类 | 制度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亳州市供销社“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
名称 | 亳州市供销社“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亳州市供销社“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三十条”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财公〔2016〕62号)和《亳州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公〔2019〕436号)文件规定,切实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 经费)的支出及管理,推进供销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铺张浪费、奢侈之风,加强“三公” 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 经费支出,进一步提高行政经费支出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巩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成果,以良好的党风带动政风民风,促进干部清正、单位清廉、政治清明。
二、工作内容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以及年度追加、调整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安排或支出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接受或变相向下级单位、地方资助、摊派和转嫁费用等行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管理。严格按照《亳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预算(单车运行费用定额为每年4万元),实行财政预算定额管理,包干使用。严禁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严禁违规配备公务用车和公车私用。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严格控制接待经费开支标准。外地来亳公务活动,凭公函或电话记录制定接待方案和填报经费预算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场所、交通工具、费用标准等内容),可以安排进行一次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50元/人*天(不含酒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其他工作餐应按照规定自行用餐或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接待对象自付餐费。严禁一事多次接待、同城公务接待和无公函接待。 严格控制用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或随意提高接待标准,严禁以会议和培训等其他名义列支公务接待费用,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
1、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对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根据接待对象公函中告知的内容,制定接待方案和填报经费预算审批单,报机关负责人审批。预算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场所、交通工具、费用标准等内容。
2、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严格控制用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准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准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
3、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准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准额外安排洗漱用品。外地来亳公务活动,凭公函或电话记录经审批,可以安排进行一次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50元/人*天(不含酒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三、规范“三公”经费会计核算
(一)严把原始单据审核关。加大对原始票据在合法性、真实性等方面的审核力度,单位报账员要认真落实“先审查发票真伪,再核实经济事项,后报销入账”工作程序,对虚假票据不予报销。
(二)严把会计账务核算关。全面、准确反映“三公”经费科目情况,按照财政部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设置明细分类账进行明细核算,杜绝将“三公”经费支出列入其他科目,做到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三)严把资金支付结算关。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严格按照《关于扩大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预〔2012〕548号)要求,凡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