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88127527/201712-00017 | 组配分类 |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亳州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名称 | 亳州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7-12-25 | 发布日期 | 2017-12-25 |
关于印发《亳州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供销合作社、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893号)精神,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研究制定了《亳州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亳州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3日
亳州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建设,加强对“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8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供销合作社系统“新网工程”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以股权投资、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新网工程”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公开透明、规范高效、择优确定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突出服务三农宗旨。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主体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供销合作社(含全资和绝对控股企业)持股比例大于25%且为第一大股东的法人企业;全国供销合作社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上必须有该企业的相关信息和上年度报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四)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主营业务属于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经营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主要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统一标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农资、农产品、再生资源、日用消费品等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具体包括:
(一)农资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和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场所的建设项目;
(二)农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批发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农村金融资金互助服务社等农村金融网点建设项目;基层供销社恢复重建项目;
(三)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回收网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产业园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等场所建设,农资、农产品经营企业农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场所建设项目;
(五)日用消费品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六)省、市供销合作社会同省、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农村现代流通服务领域项目。
第六条 已享受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本文件规定的专项资金(通过财政“涉企系统”进行检索)。同一项目不能连续两年享受省级财政支持资金。
财政贴息时限为一年。从上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1日止。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项目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引导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体系。资金主要用于已经建成验收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定
第八条 市供销合作社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每年“新网工程”建设需要,确定当年资金支持的重点,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提出申报要求。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本级供销合作社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市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区)提出申报;
(二) 县(区)供销合作社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择优确定上报项目;
(三)县(区)供销合作社和财政局应于当年2月28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联合上报市供销合作社、市财政局。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供销合作社、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
(二)项目单位申报文件、申报表、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含企业股权结构)和实施该项目的条件;(2)具体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项目的绩效目标和分年任务内容;(3)项目建设具备的现有条件及目前总体实施情况;(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日期、资金来源、资金筹措方案和实际发生的投资(支出)情况;(5)项目本期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证明(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单位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六)项目内外实景广角照片各一张(注明地址、名称);
(七)当地供销合作社、财政部门现场核查后填写的验收情况一览表;
(八)项目责任书;
(九)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和银行利息结算单等凭证(复印件);
(十)申请财政补助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投资支付凭证、项目完工验收资料;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市供销合作社和市财政局联合采取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公开答辩等方式遴选项目。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结果通过市供销合作社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供销合作社和省财政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十四条 各县(区)供销合作社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并及时验收,同时要将资金安排情况纳入“涉企系统”管理,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及资金使用、项目产生的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供销合作社、市财政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区)供销合作社、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供销合作社和市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于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县(区)今后年度的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否则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单位必须进行项目清理,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和供销合作社作出书面汇报,同时将取得的项目资金缴回当地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供销合作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