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85895876/201712-00103 | 组配分类 | 制度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气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名称 | “三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7-12-28 | 发布日期 | 2017-12-28 |
亳州市气象局“三农”服务专项资金使用按照《安徽省气象部门“三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安徽省气象部门“三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三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农”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三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中国气象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基层气象部门开展农业生产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三农”资金支持目标:
(一)推动气象服务与农业生产紧密结合,提升农业农村气象服务能力和气象灾害防御水平,提高气象服务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贡献率;
(二)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示范作用,引导气象服务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作用。
第四条 “三农”资金的管理应坚持直达基层、突出重点,分级管理、自主选项,注重绩效、奖补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三农”资金使用范围:
(一)现代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灾害防御示范区建设;
(二)基层农业气象服务技术平台建设,农业气象适用技术推广;面向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大户等的气象信息服务;
(三)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队伍培训;
(四)主要粮食作物、设施农业、特色农业等农业气候区划及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规划编制;
(五)农村防灾减灾科普以及农民气象灾害防御指导。
第六条 “三农”资金开支内容包括:农业气象观测、气象服务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设备及相应软件的购置、安装、维护,软件开发,租赁费用;编制和发布“三农”气象服务资料及相关区划和规划的资料费、制作费、印刷费、信息传输费;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培训费用;开展“三农”气象服务的交通费、会议费、差旅费。
第七条 省气象局按照中国气象局立项指南要求,结合各县上一预算年度“三农”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在中国气象局下达的资金规模内确定项目县及各县资金数额,项目县编制“三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省局审核后将安排情况及项目县实施方案上报中国气象局。
第八条 各市气象局要强化项目指导和技术支持,按省气象局要求制定统一的“三农”服务规范和业务流程;组织各项目县编制格式统一的区划和规划;推动“三农”气象服务与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相结合,确保本省项目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九条 承担项目的县(市、区)气象局要落实项目专人责任制,加强宣传工作,加大农业气象适用技术推广力度。气象服务要深入基层,与基层需求相结合,直接服务农民、农村和农业生产。
第十条 建立“三农”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各市气象局每年12月15日前将承担项目的县(市、区)气象局年度绩效自评情况上报省气象局,省局于12月底前完成对各单位报送情况检查和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送中国气象局。
第十一条 “三农”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三农”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工作。对“三农”资金申请、分配、使用过程中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用于“三农”气象服务工作的非中央财政资金,并做好与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工作。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