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41600762751839D/201704-00001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残疾人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省残联2017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4-14 发布日期 2017-04-14

省残联2017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皖政〔2016〕1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部署,制定本办法。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17年,为全省800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 补助标准

全省财政统筹安排8000万元,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县级财政部门。县级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三)项目管理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县级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已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证明;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四)实施要求

1、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相关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

2、各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各级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各级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一)目标任务

2017年,为5000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1500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

(二)补助标准

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装配假肢矫形器、适配辅具等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按照各市承担的任务数及补助标准,结合省级财政分担情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市级财政部门。

2、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各市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其中: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辅具安装及验配等服务费用直接支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缓解机构运营困难,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初期预拨、项目结束评审、适时调整结算的方式,拨付资金。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4、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地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四)项目管理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申报审批实行实时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2、各级残联要切实加强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关于重申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规范要求和动态管理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14号)、《关于对基层听力语言康复机构业务建设评估考核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9号)、《关于开展对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定点机构检查评价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16号)等文件提出的工程实施要求和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对救助对象严格按规范开展康复训练。

3、为确保市县残联对机构康复质量的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省残联今后不再对定点机构认定进行备案,请各市残联按照定点机构准入标准、质量评估和服务规范,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相关要求确定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机构。

在确定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各级残联要尊重残疾儿童家庭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4、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杜绝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现象。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因故中途中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市残联及时查询或安排替补。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效果。

6、市县残联要按照《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安全

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康复办〔2016〕10号)要求,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7、残疾儿童辅具适配项目实行省级统一招标采购,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各市成立专业技术组自行完成,确有困难的市可委托省辅具中心协助完成。

8、各相关部门和定点机构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机构的“定点”资格。省残联将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康复民生工程质量开展评估督查。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提高项目补助标准或扩大服务对象。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并按照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服务的通知》(皖残联〔2014〕52号)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为确保惠残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贫困残疾人康复项目的精准调度和科学管理,加强考核评价,采取专项检查、抽样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依据相关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由省残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来源: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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