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416007373246591/202004-00070 组配分类 闲置土地
发布机构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闲置低效建设用地集中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4-15

亳州市闲置低效建设用地集中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市本级闲置低效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切实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集中力量依法处置一批闲置土地,有效盘活一批低效用地,切实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保护权益。闲置和低效用地的清理认定和处置工作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保护用地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排查,不留盲区。按照时间、范围全覆盖的要求,对市本级所有现状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理,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三)以用为先,分类处置。以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用地现状、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诉求、合法权益保护等实际情况,“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三、适用范围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相关企业。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谯城区可参照执行。

四、认定标准

(一)闲置土地定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的调查和认定程序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低效用地标准。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

3.宗地内连片空闲土地超过20亩以上的产业用地;

4.根据国家、省规定,市认定的其他低效建设用地

符合上述四条标准之一,即可认定为低效用地。

五、处置办法

(一)闲置土地的处置。

1.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对于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满1年不足2年的,企业仍有开发意愿并落实开发资金的,由用地企业向载体单位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继续开发申请。载体单位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后,重新约定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不再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日期开竣工的,由用地企业向载体单位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继续开发申请。载体单位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经市政府批准,不征收土地闲置费,重新约定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

2.依法收回。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载体单位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拒不配合的企业,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列入失信名单。

3.协议处置。因不可抗力或非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可采取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的方式进行协议处置。如土地使用权人不愿继续开发建设的,可按土地取得成本协议收回,但须扣除企业已享受的招商引资扶持资金。

(二)低效用地的处置。

1.企业自行转型升级。经所在载体单位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2.企业合资建设或转让。经所在载体单位审核,企业可以土地、厂房入股的方式与其他企业合资开发建设,或将土地、厂房转让(用地符合转让条件的)给其他确有实力的企业。经批准合资建设或转让的企业,拟建项目须符合园区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和环保要求等。

3.政府回购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提出申请,载体单位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协议收回企业全部或部分低效土地使用权。

六、单位职责

(一)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调查核实各自园区闲置低效用地企业的建设、经营等有关情况;做好闲置低效用地的认定、处置方案的初步拟定;负责闲置、低效用地企业涉及的招商引资扶持资金问题处置工作等。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载体单位做好闲置低效企业用地有关情况的调查;负责闲置低效企业用地的认定和处置方案的拟定;审核低效企业用地调整后的规划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拟定闲置低效企业用地的收回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依法完善相关处置手续。负责闲置低效建设用地集中清理处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市招商局:负责闲置、低效用地企业涉及的招商引资扶持资金问题处置工作。

(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低效用地企业兼并重组、产业转型后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五)市司法局:负责我市拟出台的闲置低效建设用地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拟盘活企业或转型升级企业施工许可审批及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收回闲置低效土地收储资金的安排工作等。

(八)市城乡规划设计院:负责出具已收回土地重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等工作。

(九)其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七、工作步骤

(一)筹划准备阶段(2020年3月底前)。为有效推进闲置和低效用地集中整治,市政府成立闲置低效建设用地集中清理处置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集中整治工作的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单位安排1名科级业务干部作为此次集中清理处置行动联络员。

(二)调查核实阶段(2020年4月1日—4月30日)。各载体单位负责将闲置和低效企业用地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建立专门台账。4月底前以园区为单位汇总上报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统计表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统计表(附件2、附件3)及闲置和低效用地分布图,并撰写清理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清理报告中应包括闲置和低效用地的基本情况、产生原因分析和促进利用的具体措施。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5月1-2020年10月31日)。在本方案有效期内,对已经载体单位调查初步认定的闲置低效用地,根据载体单位的初步处理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闲置和低效用地盘活利用计划和处置方案,经研究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超过本方案有效期而未处置的闲置低效企业用地,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招商投资协议书》相关约定处置。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1日—12月31日)。

闲置低效的企业用地处置可以不受四个阶段的时间限制,能立即处置要立即处置,不能立即处置的要限期处置。各单位总结闲置和低效企业用地清理处置成果、经验,建立日常监管体系,构建防治闲置和低效用地的长效机制。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

 

亳州市闲置低效建设用地集中清理

处置领导小组

 

 长:钟治峰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员:叶祖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孙光华  市司法局党组书记

张传宾  市财政局局长

        李成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仲远  市招商局副局长

        张吉明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副院长

   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刘希水  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祖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集中清理处置行动的推进协调工作。


附件2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统计表

土地使

用权人

合同

编号

批准

用途

批准

面积

合同价款

(万元)

实际已缴价款(万元)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约定开工时间

闲置

年数

闲置

面积

闲置

原因

土地开发利用现状

拟处置

意见

 

 

 

 

 

 

 

 

 

 

 

 

 

 

 

 

 

 

 

 

 

 

 

 

 

 

 

 

 

 

 

 

 

 

 

 

 

 

 

 

 

 

 

 

 

 

 

 

 

 

 

 

 

 

 

 

 

 

 

 

 

 

附件3

 

低效用地清理处置统计表

土地使

用权人

合同

编号

批准

用途

批准

面积

合同价款(万元)

实际已缴价款

(万元)

合同签订时间

土地开发利用现状

出让合同履约情况

低效利用

原因

拟处置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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