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568006657/202008-00351 | 组配分类 | 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企业 / 决定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安徽效力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
名称 |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安徽效力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 文号 | 亳财处字〔2020〕1号 |
生成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安徽效力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亳财处字〔2020〕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效力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RC76D4C(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燕秋
单位地址: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唐东行政村程桥自然村
经查,你公司在亳州经开区8个自然村绿色环保拆迁项目(第二批)(BZCG2020043号)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格行为。
主要证据:
1、安徽效力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亳州亳州经开区8个自然村绿色环保拆迁项目(第二批)(BZCG2020043号)项目公开招标的投标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部分截图);
2、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安徽效力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我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回函;
3、亳州市公管局提供的约谈安徽效力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燕秋的约谈材料。约谈材料中法定代表人程燕秋承认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一家中介机构代办。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214.5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零柒百壹拾伍元(10715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地点和方式(银行、账号)为:收款单位: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城建支行,账号:1311066609026403615,用途:亳州经开区8个自然村绿色环保拆迁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亳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