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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残疾人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4-16

《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年12月31日,李国英省长签署第293号省政府令,

公布《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一)全面贯彻落实上位法的要求。2012年6月,国务院出台《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具体内容、程序、标准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省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操作性更强、更具特色的规定。

(二)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截止到2018年底,我省有残疾人401.5万,占全省总人口的 5.85%;60周岁以上老年人1030.9万人,占总人口的18.34%,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并且未来20年内还将以年均超过总人口3%的速度递增。此外还有大量的伤病人、儿童和其他有特殊需求的社会群体。无障碍环境实际需求人群的数量比较庞大。无障碍环境建设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规范、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不完善、社区和农村无障碍建设较为滞后;二是部分建成后的无障碍设施无人维护、维修,部分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改变原有用途,侵占、破坏无障碍设施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对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依据不足,致使部分规定不能有效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滞后,成为制约特殊人群融入社会的主要因素。

(三)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的迫切需要。全省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距离社会的需求还有差距。近年来,安徽省经济社会有了长足的发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较快,城市无障碍化格局已经初步形成,有条件也有能力在吸纳发达省份尤其是长三角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发挥后发优势,落实好上位法,制定适合安徽省发展实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

二、总体考虑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上位法,将上位法的精神领会到位;

二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制定适合安徽省发展实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政府规章,进一步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三是考虑长三角立法协作和一体化发展的实际,对长三角省市已出台的无障碍立法进行学习和调研,进行了有效借鉴;

四是强化政府服务意识,在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和管理中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激励和问责机制。

三、制定过程

根据省政府2019年规章制定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老龄办成立起草组,向省政府报送了《办法(草案)》送审稿。

省司法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通过中国安徽网、省司法厅网站等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到合肥、铜陵等地调研,实地听取基层政府、安排残疾人就业学习的企业以及公交公司、大型商场意见;探索开展长三角立法协作工作,到浙江省实地考察,征求上海市、江苏省意见;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残疾人、老年人、基层以及有关企业代表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意见。省司法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借鉴兄弟省份立法经验,经过反复修改,形成《办法(草案)》。2019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的内容分为6章共39条:

第一章是总则,第1-9条。阐明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了定义。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细化了部门分工,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在推动和管理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过程中所应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第二章是无障碍设施建设,第10-20条。明确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强调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应与建设主体同步设计、施工。对于优先推进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机构场所进行了拓展,规定了城市公共交通应提供的无障碍服务具体内容,具体规定了无障碍停车位的建设和使用。强调了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的职责。

第三章是无障碍信息交流,第21-28条。要求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重要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以及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电视台、公共图书馆、网站、电信等信息化建设的无障碍要求。

第四章是无障碍服务,第29-33条。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紧急呼叫系统,残疾人经济困难家庭无障碍改造、选举等无障碍服务。

第五章是监督管理,第34-38条。明确政府各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定了无障碍设施产权人、侵占无障碍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和执法主体。

第六章是附则,第39条,明确实施日期。

五、创新举措

一是学习借鉴外省先进做法和经验,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逐一梳理了浙江、广东、湖北、山东等13省出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逐条进行比对,有针对性的进行深化研究。按照《沪苏浙皖司法厅(局)关于共同推进更高质量平安长三角法治长三角建设的合作协议》有关要求,探索开展长三角立法协作工作,赴浙江省实地进行调研,征求了上海、江苏司法厅(局)意见和建议。

二是契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体现我省实际情况。《办法》体现高质量发展的时代特征,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强化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实施的全过程约束;强化了制度约束,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政府制定的无障碍改造计划要兼顾城市改造提升工作;强化了无障碍环境的监督管理,明确了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三是拓展无障碍服务领域,强化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管理。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托养、教育、电信等无障碍服务功能,并与城市改造相结合。在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管理和维护,进一步明确了各责任主体和产权人的责任。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办法》公开发布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要求:

一是做好政策解读、新闻发布、媒体宣传等工作,多方式、多渠道进行政策宣讲,将政策宣传到位;

二是指导各地市制定适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方案,以创建文明城市、无障碍环境城市、城市改造为抓手,推动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和管理,将政策落实到位;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快配套建设规范标准的出台;

四是推进工作落实、加强督查检查,全力推进全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政策链接:/html/2020-01-10/1700400****_137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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