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05708556/202109-00076 | 组配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燃气工程安装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
亳发改价费〔2021〕256号
各县发展改革委,各燃气经营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6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规范我市燃气工程安装收费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的定义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收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燃气工程安装费收取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
(一)新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为2056元/户,包括接通用户一个燃气灶具火点所需材料及安装费。
(二)本人持亳州市(县级)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亳州市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户申请办理燃气工程安装时,城市燃气企业按1000元/户优惠价格收取,一个证件只能享受一次优惠。
(三)非居民、别墅和有特殊需求的居民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燃气工程安装费由燃气企业与用户按国家有关工程定额标准协商确定。
(四)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买受人单独收取。
三、规范燃气经营企业价格行为
燃气经营公司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通过公示栏、公示墙、企业网站等方式向用户及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9月4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亳发改价费〔2020〕20号文件自行废止。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