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600762764234C/202112-00010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亳州市地震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人防办(地震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2-21 发布日期 2021-12-21

亳州市人防办(地震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规范我办(局)政务公开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办(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都应当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在公开政务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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