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62764234C/202112-00013 | 组配分类 | 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亳州市地震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地震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和我单位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或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三)不履行保密审查规定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
(五)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或故意隐瞒捏造信息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八)未依法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
(九)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其他个人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工作人员有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通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