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600688127527P/202301-00010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其他文件】亳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1-12 | 发布日期 | 2023-01-12 |
亳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2017年10月亳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一次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2023年 1月6日亳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二次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以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亳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要坚持发展为要,把高质量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六一战略”,助力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加快建设。
第四条 在市供销社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市供销社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三农”工作大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融合发展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坚持走中国特色供销合作社发展道路。
第六条 市供销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振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七条 市供销社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和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指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全市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含村级供销合作社)、县级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供销社所属企事业单位。
市供销社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各级供销合作社应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代表大会。
第八条 市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九条 市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十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是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市供销社及各成员社均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
第十一条 市供销社加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教育培训,执行其决议;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二条 市供销社地址设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市供销社英文全称是:Bozhou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为:BFSMC。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三条 市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销社关于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市供销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供销社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本系统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农产品流通、烟花爆竹等行业的管理和协调;
(三)向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反映成员社和农民社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托管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及行业协会、联合会、学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参与乡村治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五)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六)管理、监督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管理者和经营者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依法履行出资人、资产管理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七)对所属行业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八)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为全市供销合作社组织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代表本区域供销合作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供销社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四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区供销合作社及市供销社投资企业、市供销社主管的行业协会、联合会、学会以及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等,经申请并报市供销社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市供销社的成员社或成员单位(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五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依法享有市供销社提供的服务;
(三)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请求市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以市供销社成员社的名义依法开展活动;
(六)对市供销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本章程;
(二)执行市供销社决议;
(三)维护市供销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市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五)向市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六)接受市供销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七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市代表大会)是市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批准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批准市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市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市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市供销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市供销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召集。市供销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市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在全市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通知各成员社。
第二十三条 成员社向全市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十五天前提交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全市代表大会须由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市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供销社的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市供销社履行出资人和资产管理者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市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根据有关规定与程序,决定市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依法决定市供销社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六)决定市供销社对投资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市供销社设监事会,为全市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供销社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
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设外派监事,外派的兼职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外派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理事会理事以及市供销社投资企业理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生效。
第七章 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七条 市供销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依法设立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八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市供销社投资企业包括市供销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市供销社对出资企事业单位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九条 市供销社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投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市供销社投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十一条 市供销社培训各类经营管理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二条 市供销社投资企业要为合作经济的发展和美好乡村建设提供服务,积极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四十三条 市供销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学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六条 市供销社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市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国家、省、市拨入市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
报市供销社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亳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并报亳州市人民政府和安徽省供销合作社备案。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