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302-00102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和专家解读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玉富对修订《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2-16 | 发布日期 | 2023-02-16 |
2023年2月10日,《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令公布施行。亳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玉富对《办法》解读如下: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办法》的修订背景?
答:《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后,对推动和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起到重要作用。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保护、相关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不规范等问题。2022年5月1日《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颁布后,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法定要求,有必要对《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及时修订。
问:请叙述一下此次《办法》的起草过程?
答:2022年7月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修订,起草修订过程中,充分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
8月20日,市城市管理局在亳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广泛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9月17日,市城市管理局书面征求各单位意见建议,收到反馈意见4条,采纳意见2条;10月10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反馈意见4条;11月17日市委宣传部对《办法》及相关材料出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的意见。
《办法》(修订草案)经2023年1月9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2月10日《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第4号令)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问:此次《办法》的修订原则?
答:一是坚持政治原则,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精神,紧跟法制建设的时代要求;二是规范内容,坚持问题导向,重在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规定、完善具体罚则;三是遵循上位法,对上位法已作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规定,增强《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问:请表述一下此次《办法》修订的意义?
答: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二是通过修订,让《办法》更具有严谨性、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1.为强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重要性,将分类处理设施纳入保护范围。将第十三条修改完善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为保持法制统一性,进一步规范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3.结合上位法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请就《办法》下一步的贯彻落实,谈谈该局的做法?
答:一是按照规范性文件修订相关程序,对《办法》进行备案。二是将多途径、多层面对《办法》进行宣传、贯彻。组织人员发放《办法》宣传材料,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等相关活动;同时,通过电视、媒体等宣传途径,提高社会公众对《办法》的知晓率、垃圾分类的参与率,引导广大市民树立生活垃圾分类观念和参与意识。
六、政策咨询
解读机关: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解读科室:市容环卫科
解读人:王玉富
联系方式:0558-5996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