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304-00015 | 组配分类 | 媒体解读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解读《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4-13 | 发布日期 | 2023-04-13 |
发放购房券是我市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举措之一。近日,我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多管齐下力促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通知》,我市将积极引导非公企业、“新市民”等群体缴存住房公积金。非公企业职工参加社保、新增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非公企业,按新增缴存购房职工当年存缴月数每人100元/月一次性补贴;取消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一年以上就业证明的缴存限制。亳州缴存公积金职工家庭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若终止房屋交易则需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回本人账户。
我市还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首付比例,单身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3万元提高至45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3万元提高至55万元。购买商品住房首次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二次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50%降至30%。购买二手房,亳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40%。为有效降低二手房交易资金和时间成本,亳州市明确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
个税方面,我市推行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中心城区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个税;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个税(均不含增值税)。
我市还将通过多种方式,缩短回迁安置周期,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可通过购买新建商品房、发放房票等方式进行安置,进一步释放住房消费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