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600556301263X/202307-00028 组配分类 文化遗产保护
发布机构 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我市建立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26 发布日期 2023-07-26

我市建立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发展,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通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文旅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丰富全社会历史文化滋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我市文化软实力,充分发挥文物和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近期,我局与市检察院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

工作机制主要包含六项内容。

一是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问题和相关案件线索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文物领域违法行为和情节轻微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不作为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文旅部门。

二是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检察机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信息平台,共享文物执法、已办涉文物类刑事犯罪、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等信息。根据公益诉讼和文物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对方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三是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配合文旅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形成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合力。检察机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涉及对方工作范围的专项行动等,可以邀请对方参与,或者双方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专业优势,形成良性互动。

四是专业技术支持机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根据各自业务特点,相互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文物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工作,依据法律规定向文旅部门调查取证、询问相关工作人员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办案需要,商请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勘察检查、鉴定评估、出具专家意见等协助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检察机关进行法律咨询的,检察机关应当提供帮助。

五是保障检察建议实效机制。检察机关向负有文物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前,采用磋商、走访、召开圆桌会议等方式沟通协商发送检察建议的必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证建议内容有效落实。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要进行事后回访,及时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及遇到的困难,积极帮助相关行政机关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提升检察建议落实效果。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并提供相关执法信息及材料。相关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的事实、内容提出异议时,检察机关应及时重新核实,力求达成共识,推动检察建议落到实处。

六是诉讼过程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公益诉讼职能,注重在诉前程序加强与文旅部门的沟通、衔接,共同分析研究解决方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预警提示,争取诉前工作效果最大化。经过诉前程序,被监督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相关行政机关通过积极履职,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撤回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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