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0P458427/202311-00063 | 组配分类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1-14 | 发布日期 | 2023-11-14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一、申请条件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制定拆除、改动或迁移方案 。
二、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施工方案。
三、申请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四、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五、审批结果
同意xxx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