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0P458427/202311-00065 | 组配分类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1-14 | 发布日期 | 2023-11-14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一、申请条件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二、申请材料
1. 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材料;
2. 保障正常供气措施;
3. 施工方案;
4.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申请表;
5. 企业法人资格证;
6. 安装竣工验收资料;
7.安全防护措施。
三、申请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四、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五、审批结果
同意xxx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