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0P458427/202112-00068 | 组配分类 | 法规政策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公园命名规程(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公园命名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园绿地命名管理,规范城市公园绿地命名和更名工作,市城市管理局与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亳州市城市公园命名规程(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实施,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城市管理局、市民政局。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亳州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15日
亳州市城市公园命名规程(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我市城区范围内各类城市公园的命名和更名。
本规程所指城市公园,是指城市中供公众休憩、观赏、游乐,兼具科普宣教及防灾避险等作用,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以及规划确定为公园用地的场所。
市级城市公园,由市城市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县(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公园命名和更名有关工作。
二、命名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3.《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六条;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申报材料
城市公园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在所建城市公园竣工投入使用前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城市公园建设简况,包括建设内容、设计理念、公园四至范围等。公园有多个地块的,应按区块提供四至范围。
2.城市公园规划、建设审批材料复印件。
3.城市公园拟命名及其说明。拟命名应结合城市公园所在地人文历史、民俗风情、区域风貌、公园特点等提出。
四、命名程序
1.申报。由建设单位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按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已经建成尚未命名的城市公园,由业主单位负责申报。
2.论证。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等进行意见征求及论证,形成命名方案。
3.报批。命名方案按程序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城市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发布。城市公园命名方案经批准后,由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有关平台发布城市公园名称及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