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600740899250F/202306-00081 组配分类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建安中学西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28 发布日期 2023-06-28

建安中学西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亳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亳政办秘〔2011〕121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亳政秘〔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汤王大道以东,建安中学以西,利辛路以南,居民房屋以北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详细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期限:30天(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三、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计户标准

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计户,无房地产权证的以自然间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五、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

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房屋群众代表协商选定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协商不成的,以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屋评估机构。

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综合考虑房产记载、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用地性质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进行市场价评估。装饰及附属物予以市场价评估。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厂房、仓储用房、临时建筑、简易房按照重置价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六、拆除方式

被征收房屋全部交由征收实施单位管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

七、安置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八、对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及合法建筑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记载为准。

(二)对于商业和经营性房屋,被征收人应提供商业用房房产证(原件)或规划许可证(原件)、2008年以来的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1年以上纳税发票(原件)或房屋经营场所现状,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地可确认为经营性用房。

(三)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突击建房的一律不予认定。

九、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一)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对集体土地,按照48600元/亩标准予以补偿;对被征收户共有或空闲国有土地参照土地报批成本价评估补偿。

(二)对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厂房、仓储用房、临时建筑等房屋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之后,对其占地按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十、过渡费、货币安置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

(一)货币安置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元/㎡·月,按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筑、简易房除外),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补助费: 

1.住宅一次性补助往返搬迁费1000元;

2.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正在经营的临路铺面,经营面积500㎡以下的给予2000元搬迁费;经营面积500㎡以上的,由房屋评估机构据实评估搬迁费。

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由房屋评估机构据实评估搬迁费。

(三)停产停业补助费:正在经营铺面、生产经营企业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由房屋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十一、优惠和奖励政策

凡在征收范围内的居民,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出房屋的,可享受如下优惠和奖励政策: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可以参照2008年航测图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认定。

(二)不在2008年航测图上又未经合法批准的房屋不予评估,但在征收期限内配合拆除的,给予440元/㎡拆除补助。

(三)在征收期限内配合拆除的,给予一定的拆除奖励:不在2008年航测图上的,但在2011年航测图上的房屋奖励2500元/㎡;不在2011年航测图上的,但在2016年航测图上的房屋奖励2000元/㎡。

(四)选择完全货币补偿的,前10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照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超过10日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十二、惩罚措施

(一)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

(二)超过公告规定的期限,被征收人不配合征迁工作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各种优惠和奖励政策。

(三)超过公告规定的期限,被征收人不配合征迁工作的, 2008年航测图不作为认定合法房屋面积的依据,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视为违法建筑。

(四)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超过征收期限仍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在2008年航测图内的房屋,超过征收期限仍不搬迁的,视作违法建筑,按照《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由区城市管理局进行强制拆除。

(五)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0日不搬家的,视作放弃房屋及室内物品所有权,由区城市管理局予以拆除。

十三、 本方案优惠政策及奖惩措施不作为强制征收依据。 

十四、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文件办理。 

十五、 本方案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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