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543234K/202311-00021 | 组配分类 | 监督检查信息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案件裁决信息公开表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1-29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序 号 |
行政裁决书文 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裁决 的依据 |
行政裁决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裁决 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备 注 |
1 |
亳知法裁字〔2023〕2号 |
“酒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谯城区金桂苑超市 |
92341602MA2QK7C331 |
杨金志 |
谯城区金桂苑超市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裁决 |
一、责令被请求人谯城区金桂苑超市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17495.9)的产品,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二、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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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亳知法裁字〔2023〕3号 |
“酒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谯城区魏岗镇紫晴超市 |
92341602MA2QKAGW4A |
张敏 |
谯城区魏岗镇紫晴超市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裁决 |
一、责令被请求人谯城区魏岗紫晴超市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17495.9)的产品,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二、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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