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71122858U/202312-00007 | 组配分类 | 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结果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亳民罚字[2023]第4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2-01 | 发布日期 | 2023-12-01 |
当事人:亳州市文化企业协会
住所(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古泉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传师 职务:会长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和《安徽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皖民法函〔2022〕169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 撤销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