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600771122858U/202312-00007 组配分类 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亳州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亳民罚字[2023]第4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01 发布日期 2023-12-01

亳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亳民罚字[2023]第4号


 

当事人:亳州市文化企业协会

住所(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古泉路8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传师  职务:会长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和《安徽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皖民法函2022169)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 撤销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民政局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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