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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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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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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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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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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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含座谈、听证、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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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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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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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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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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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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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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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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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3)》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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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政办秘〔202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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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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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服务人民群众,2023年6月,亳州市司法局开展《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3)》文件起草研究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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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日至8月13日,我局对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委办公室、市委统战部、市网信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公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动办、市数据局、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邮政管理局、人行亳州市中支、市烟草专卖局、亳州银保监分局等43家单位公开征求意见,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国动办等8家单位提出修改建议30条,均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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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3)》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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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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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4日,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出修改建议2条,采纳2条,形成《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3)>有关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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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3)>有关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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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3日,《通知》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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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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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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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政办〔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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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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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0月份起草该文件,经过多次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形成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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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7日,市住房发展中心书面向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29家单位征求意见,对反馈合理的意见进行了吸纳。2023年2月1日,市政府副市长戴力主持召开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座谈会,深入讨论《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2月7日,市政府秦市长专题听取该意见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会后,市住房发展中心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再次讨论研究,对该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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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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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意见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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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对该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所提意见全部采纳,形成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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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送审稿)》,形成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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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0日《通知》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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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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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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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政秘〔20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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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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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牵头起草了《亳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的说明》,《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分别是总则、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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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4月22日,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线上及线下方式征询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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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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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领导批示,市市场监管局对我委起草的《亳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平竞争性审查,于2023年5月11日向反馈了合法性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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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领导批示,市司法局对我委起草的《亳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于2023年5月12日向市政府上报了《亳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送审稿)》合法性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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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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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5日,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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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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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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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政秘〔20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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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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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文件起草组在参考借鉴广州、上海、合肥、阜阳等省内外城市做法基础上,起草了《亳州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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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相关单位及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对合理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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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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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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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经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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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多次专题听取文件起草情况汇报,并提出要求。2023年7月,秦凤玉市长先后组织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经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亳州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送审稿)》。8月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亳州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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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年9月26日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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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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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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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政秘〔202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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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数据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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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数安〔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起草了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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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书面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53家市直部门意见,收到26条修改意见,采纳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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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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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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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提意见全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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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亳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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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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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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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视频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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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政办秘〔202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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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数据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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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对《亳州市视频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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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书面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以及市直49家单位意见,收到蒙城县人民政府等4家单位提出的7条修改意见,采纳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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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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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组织市公安局及相关企业专家进行论证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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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提交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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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提出意见全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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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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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以市政办名义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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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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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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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政办〔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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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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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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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6日,书面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的18家单位,伊贝雅纺织、安徽黑娃食品等14家企业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充分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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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亳州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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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文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提出修改建议2条,采纳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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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8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修改建议5条,采纳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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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办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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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2日,《办法》正式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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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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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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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政办秘〔202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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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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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起草了《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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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9日,书面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的11家单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1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充分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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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评价办法的通知》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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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文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均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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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1日市司法局对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均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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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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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2日,《评价办法》正式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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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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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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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政办〔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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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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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释放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扩大消费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中心积极开展政策评估、市场走访,参照六安、淮北、合肥等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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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8日,我中心书面征求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23家单位意见,对反馈的合理意见进行了吸纳。9月25日,市政府副市长戴力对《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的若干政策》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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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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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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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市司法局对该政策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所提合理意见全部采纳,形成了本次上会的《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的若干政策(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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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的若干政策(送审稿)》,形成了《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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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年11月25日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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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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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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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政办秘〔202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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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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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力量,参照安徽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形成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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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征求〈亳州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了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20家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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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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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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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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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经亳州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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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以市政府办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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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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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亳州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3年)》等5个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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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政办〔20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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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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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23〕9号)、《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府法领办〔2023〕3号)等文件要求,起草了《亳州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3年)》等5个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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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先后组织举办了4次培训和调度会议,反复征求各单位意见建议,所提意见全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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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亳州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3年)》等5个清单的通知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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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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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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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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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8日以亳州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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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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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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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政办秘〔20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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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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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学习借鉴合肥、阜阳等地经验基础上,起草了《亳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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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5日,我局书面征求了谯城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动办、市住房发展中心等市直有关单位意见,以上单位均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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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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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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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1日,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所提意见全部采纳,形成了《亳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送审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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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送审稿)》,根据会议研究意见,对《暂行办法(修订)(送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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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5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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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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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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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政办秘〔202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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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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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工作规则》起草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专门批示。起草组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起草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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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各县区和市直60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建议,收到意见建议25条,采纳20条,经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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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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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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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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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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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8日以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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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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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教育质量奖评选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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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政办秘〔20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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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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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等精神,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亳政〔2023〕12号)要求,市教育局对《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教育质量奖评选和奖励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亳政办秘〔2020〕91号)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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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书面征求了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市直学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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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教育质量奖评选实施方案的通知》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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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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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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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形成了《亳州市教育质量奖评选实施方案(修订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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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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