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6007316875206/202308-00109 组配分类 管理制度和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发布机构 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皖财资环〔2023〕878号
生成日期 2023-08-31 发布日期 2023-08-3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皖办发〔2018〕22号)、《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皖政办〔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省级公益林补偿、提高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以及对市县提高非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给予奖补(以下简称“省级提标奖补”)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补偿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补偿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省林业局负责提出补偿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下达补偿资金,牵头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管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补偿资金分解建议方案,组织落实公益林补偿任务,牵头申报省级提标奖补资金,具体开展本地区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监管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补偿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补偿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根据预算管理规定、政策实施情况及工作需要,开展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补偿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补偿范围和资金使用

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后经批准公布的省级公益林和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纳入补偿范围。

第七条  补偿对象为签订管护责任书和管护协议并履行管护责任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国有公益林补偿对象为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地、国有林业企业等国有公益林权属单位。

非国有公益林补偿对象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其中:(一)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补偿对象为个人;(二)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公益林,补偿对象为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三)依法流转的公益林,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约定的受益人;未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补偿对象。

公益林发生变更调整的,补偿对象应当同步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省级建立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根据省级财力状况确定,在每年下达补偿资金文件中明确。在中央财政对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低于非国有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时,省级结合实际,逐步提高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确保提高后的补偿标准与非国有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一致。

第九条  省级鼓励市、县(区)实施公益林差异化补偿。市、县(区)在落实现行中央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政策的基础上,自行提高非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并已及时兑现补偿资金的,市级按照县级提高补偿标准部分的1/3给予补助,省级在下一年按照最高不超过提高补偿标准部分的1/3给予奖补。

第十条  经批准占用的公益林地,在未补进同等面积公益林前,被占用公益林对应的补偿资金不安排,确保公益林管护面积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国有公益林补偿资金全部用于国有公益林管护支出补助,包括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调查监测、抚育更新低改、林区道路等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聘用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等。非国有公益林补偿资金全部发放给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用于经济补偿和管护支出补助,其中补偿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省级提标奖补由市、县(区)统筹用于公益林补偿、管护、政府租赁和赎买等公益林保护支出。

补偿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公益林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  省级提标奖补资金的申报,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全市公益林管护情况、执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政策情况、上一年度市、县(区)提高补偿标准及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申请省级奖补资金额度等。

第十三条  省林业局负责审核各市省级提标奖补资金申请,同时以全国林草“一张图”中已落界成图成果为依据,测算全年补偿资金总额,按照年度预算编报要求和程序,将下一年度补偿资金需求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林业局按照年度预算管理要求,根据公益林面积和规定的补偿标准以及核定的省级提标奖补资金,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一般不低于转移支付资金90%提前下达到市、县(区),剩余资金原则上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正式下达,其中采取分批下达方式的,最后一期下达时间不迟于当年的9月30日。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和林业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及时拨付补偿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其中发放给林农个人的补偿资金应当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要求办理,规范发放流程,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到位。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指导市、县(区)林业和财政部门对补偿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市、县(区)林业和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高质量完成,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补偿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5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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