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16875206/202305-00045 | 组配分类 | 管理制度和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安徽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5-18 | 发布日期 | 2023-05-1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安徽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安徽水利建设和改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财政部、水利部相关规定有调整的,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水利厅分解下达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项目审查筛选,研究提出任务清单分解方案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负责,督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督,牵头组织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市县水利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对本地区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水旱灾害防御支出。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的相关支出。
(二)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及节水改造,小型水库及小型引调水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相关支出。
(三)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河湖水系连通整治复苏,水库河塘清淤,推行河湖长制强化河湖管护等加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的相关支出。
(四)中央财政下达水利发展资金时另行规定的其他支出。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上述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县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年度总金额的5%,不足部分由县级统筹解决。省、市两级不得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
第七条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地有序推进智慧水利建设,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地发挥中央资金补助、贴息等引导撬动作用,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八条 省水利厅在组织编制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水利厅在研究贯彻水利部、财政部制定印发的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加强与省财政厅会商。市县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水利发展资金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市县财政投入、预算执行情况等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国家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因素法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目标任务因素(权重90%),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市县任务量(或投资额)、基础资源数量以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测算,并可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水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二)政策倾斜因素(权重10%),以财政部、水利部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等为依据。政策倾斜因素结合目标任务因素加权测算。X市县因素法测算工作任务补助金额=水利发展资金对应工作任务年度预算*X市县该项工作任务全省占比*X市县政策调节系数±获国务院督查激励情况等调整金额其中:X市县政策调节系数=0.9+X市县政策基础数?k=1n(Xk市县任务)k=1n(Xk市县政策基础数?Xk市县任务)?0.1
第十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收到财政部下达年度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文件后,省水利厅及时按规定提出资金分解建议,连同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一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市县。资金预算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水利部,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省水利厅以及有关市县水利部门。除有另行规定外,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
第十一条 各级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和项目库建设管理,及时将水利发展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应将项目台账在财政部下达每批中央资金预算文件后3个月内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并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绩效目标分为全省区域绩效目标、市县区域绩效目标。全省区域绩效目标由省水利厅审核汇总、省财政厅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市县承担的项目任务等情况,审核各市县区域绩效目标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程序批复区域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和完善年度区域绩效目标的,市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应在当年8月30日前联合报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调整下达绩效目标,并在当年9月30日前联合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对各市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到县级开展实地抽查;市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
第十七条 有关市县水利部门按照省水利厅工作安排,对照省级下达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市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表,并连同相关材料,以市为单位汇总报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本省绩效自评材料报送财政部、水利部,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市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的自评材料留存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查。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分配给脱贫县的水利发展资金,自2024年起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国务院或财政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条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应当将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本级组织实施本细则支出范围内的相关支出,按照本细则及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19〕937号)同时废止。《安徽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财农〔2018〕423号)继续执行,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