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600485895876B/202401-00060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气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执法救济途径】亳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救济途径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23 | 发布日期 | 2024-01-24 |
亳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救济途径
1.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逾期的视为放弃。
2.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的视为放弃。
3.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气象局(受理机关:亳州市气象局 ;电话:0558-25510301;地址:亳州市高新区百合路1076号)申请行政复议。
4.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地法院或者交叉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因本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