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401-00067 | 组配分类 | 部门解读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法治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解读《亳州市教育质量奖评选实施方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08 | 发布日期 | 2024-01-08 |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2019年,国家层面先后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等,提出“对教育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提高教育质量成效显著和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突出的学校,应给予支持和奖励”“全党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工作”。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2021年,教育部印发《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和《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2022年,教育部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当前,我国基础教育基本解决了“有学上”问题,正在向“上好学”迈进,已进入全面提高质量的新阶段。该《方案》是在此背景下我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研究制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五育”并举,激发各地、各学校干事创业、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评价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营造比、学、赶、超氛围,发挥导向激励作用,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方案》起草依据及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等精神,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亳政〔2023〕12号)要求,市教育局对《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教育质量奖评选和奖励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亳政办秘〔2020〕91号)进行修改完善。10月27日,书面征求了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市直学校意见。 11月14日,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了《亳州市教育质量奖评选实施方案(修订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23年12月29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四、工作目标
坚持精神奖励为主,完善评价机制,坚持正向激励,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提升全市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五、主要修改内容
(一)在文件开头政策依据中增加“《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等内容。
(二)合并原“二、奖励类别”和“三、奖励类别”为“二、评选类别”,删除原“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每年评选一次,安排奖励资金600万元,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内容。
(三)在“二、评选类别”中把“对县、区政府……和全市各类普通高中……及亳州高新区辖区内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评估奖励”内容修改为:“对县、区政府……和全市各类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进行评选表扬”,并增加“幼儿园”内容。
(四)在“三、奖项设置”中,修改完善部分奖项评价内容及所占比例,并增加“学前教育保教质量综合评价奖”奖项内容。
(五)在“五、有关要求”中“(一)加强组织领导”内容中,把“成立亳州市教育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教育专家为成员”内容,修改为“成立亳州市教育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主任,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
(六)把正文最后“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内义务阶段学校质量综合评选和奖励办法”内容,修改为“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各类学校质量综合评选办法”。
奖项设置(综合评价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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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评价内容 |
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综合评价奖 |
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情况(30%);中等职业教育综合评价情况(20%);义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情况(30%);学前教育发展水平(20%)。 |
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奖 |
学校发展情况(20%);教师发展情况(30%);学生发展情况(50%)。 |
中等职业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奖 |
学校党建工作情况(15%);落实立德树人工作情况(15%);教育教学质量情况(30%),以市教育局质量测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学校精细化管理情况(10%);学校体育、美育、劳动教育情况(5%);学校安全工作情况(5%);参加全国、全省、全市职业技能大赛获奖情况(15%);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情况(5%)。 |
义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奖 |
学校发展情况(20%);教师发展情况(30%);学生发展情况(50%)。 |
学前教育保教质量综合评价奖 |
幼儿园办园水平(30%);教师发展情况(30%);保育质量提升情况(40%)。 |
评选流程
六、创新举措
在过去对普通中高、中职、市直义务教育学校评选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奖励范围增加至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实现了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全覆盖,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将对全面提升我市教育质量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成立亳州市教育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制定评选细则,严格评选标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注重结果运用。同时,要求各县区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各类学校质量综合评选办法。
解读机关:市教育局
咨询电话:5556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