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311-00141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 / 公民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亳办〔2023〕55号 |
生成日期 | 2023-11-15 | 发布日期 | 2023-11-22 |
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办〔2023〕55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亳州市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
亳州市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六一战略”,深入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充分发挥人才最大效能,推动更多创新创业人才积极投身现代化美好亳州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对象,是指本市用人单位(不含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从市外引进符合条件首次来亳的人才和有特别规定的本土人才,不含各级组织、人社部门统一调配或招考入编人员以及村(社区)“两委”成员、自聘人员。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对象:
一类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首席科学家或专家组负责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近5年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类人才: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学术学科带头人、首席科学家,上年度纳税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董事长、总经理等)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类人才:国家部委或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科研平台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学术奖励称号获得者,省突出贡献人才、省首席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皖江学者”,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上年度纳税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中任高管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指总部的副总经理、大洲级区总裁、首席财务管理人员、首席产品管理人员、首席技术人员等),具有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四类人才:博士研究生(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上年度纳税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中中层正职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待遇:
对符合我市“4+6”产业(现代中医药、白酒及保健酒、高端绿色食品、文化旅游四大传统支柱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轻纺服饰、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民营企业和公办学校从市外引进首次全职来亳,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人社部门备案、按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并连续领取工资性薪酬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经审核认定,给予安家费和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
一类人才:给予安家费800万元,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万元;
二类人才:给予安家费300万元,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万元;
三类人才:给予安家费150万元,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0元;
四类人才:给予安家费100万元,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000元;
安家费按3:1:1比例分3年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时间5年。若在5年聘用期内离职,安家费和生活补贴从当年停发,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安家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并在1个月内返还本级财政。
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按相关规定执行,在亳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优先予以保障。
对我市事业单位从市外引进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在单位空编的前提下解决事业编制。随迁配偶安置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遵循“对等、空编、自愿”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解决,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分别由市、县(区)组织、编制、人社部门提出意见,属其他身份人员,一般由用人单位安排,用人单位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市、县(区)组织、人社部门协调解决。随迁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由市、县(区)教育局按照招生政策优先保障。
夫妻双方同属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各自相应标准发放安家费、生活补贴。在享受安家费和生活补贴期间,新取得上一类别荣誉称号或职称的人才,享受上一类别安家费和生活补贴,其中安家费自新取得当年发放,前后总享受时间为3年;生活补贴自新取得当月发放,前后总享受时间为5年。
第五条 急需紧缺人才对象为符合我市“4+6”产业发展方向的民营企业引进的下列两类人才:
一类人才:具有学历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
二类人才:具有学历学位、对应专业为急需紧缺专业(目录详见附件)的一般高校本科生(含亳州学院毕业的本科生)。
第六条 急需紧缺人才待遇:
对我市从市外引进首次全职来亳,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人社部门备案、按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并连续领取工资性薪酬的一类急需紧缺人才,从工作次月开始享受连续5年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二类急需紧缺人才从工作次月开始享受连续5年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若在5年聘用期内离职,生活补贴从当年停发。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购房补助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上述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如在亳州市购买商品住房,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分别增加20万元、10万元,最高额度不超过亳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第三章 柔性引才
第八条 支持各类用人单位在不改变市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揭榜挂帅、顾问指导、挂职兼职、技术咨询、退休特聘、项目合作、联合研发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柔性引进各类人才来亳创新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申报市级以上人才项目或工程。
第九条 通过柔性方式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仅限符合我市“4+6”产业发展方向的民营企业和公办学校)签订1年以上协议,在协议期内每年在亳工作时间累计达2个月(每月按22天计算)的,除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待遇外,按实际在亳工作月份给予生活补贴,一类至四类高层次人才每月生活补贴分别为2万元、1.3万元、8000元、6000元;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协议,在协议期内每年在亳工作时间累计达2个月的,且用人单位支付柔性引进的单名高层次人才年劳动报酬在5万元及以上的,按所付劳动报酬的10%对人才予以补贴。上述两项柔性引才补贴政策就高执行,不重复兑现。
第四章 市场化引才
第十条 在人才密集的城市和高校设立人才工作服务站。人才工作服务站每成功引荐1名全职来亳工作的一类至四类高层次人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最低5年时间,若服务期内离开亳州,服务站需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第五章 主体奖励
第十一条 对全职引进首次来亳工作高层次人才、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按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并连续领取工资性薪酬的用人单位(仅限符合我市“4+6”产业发展方向的民营企业和公办学校)予以奖励,每引进1名一类至四类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10万元、6万元奖励。每个企事业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若引进人才在5年聘用期内离职,用人单位应将已享受的引才主体奖励在1个月内返还本级财政。
第六章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 我市事业单位自主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在单位空编的前提下予以解决事业编制。
第十三条 完善人才分类评价制度,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对取得重大成果、获得重要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经相关部门认定并报批同意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解决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问题。下放企业人才评价自主权,试点授权用人单位自主开展工程技术系列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完善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制度,推荐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通过绿色通道申报职称。研究制定《亳州市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贯通产业技术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对企业聘评的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推荐申报高级工程师。持续深化高校、公立医院编制周转池制度建设,保障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以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用编需求。
第十四条 对《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兴皖工程加快打造人才发展和创新高地的若干举措》(皖人才〔2023〕3号)中规定的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补贴、新建备案院士工作站资助、新增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补贴、新进站博士后资助、新入选国家重点人才培养计划领军人才奖励、技能人才培训奖补资金、承担国家和省级制造业补短板产品和关键技术公关的人才团队补贴、引才成效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发挥突出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奖励、企业通过服务机构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人才的奖补资金,在省规定数额基础上再提高25%。省财政承担全部奖补资金的,市或县区财政承担提高部分;省财政承担部分奖补资金的,市或县区财政承担提高后总额的余下部分,出资渠道由奖补政策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全职引进和本土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发放“药都优才云卡”,在健康医疗、景区游览、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按照《亳州市“药都优才云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亳组〔2023〕3号)执行。
第七章 兑现程序
第十六条 待遇兑现主要采取先报备、后引进、再审核发放的程序: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年年初,市或县区委人才办组织所属用人单位对本年度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进行申报。市或县区委人才办审定同意后,用人单位开始引进。不在引进计划内的高层次人才,不予兑现有关待遇。
2.对用人单位计划引进的意向人才,由市委组织部联合相关部门成立招才引智审核小组对其是否报备、是否为主导产业急需紧缺专业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方可引进。
3.次年年初,市或县区委人才办下发申报通知,对上一年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应享受的奖励或补贴资金进行申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按照奖补类型报相应市或县区直牵头单位。
4.市或县区直牵头单位对申报人才等进行实地核查,主要查看人才引进是否符合单位需求和申报条件以及履行必要程序、在岗在位、作用发挥、成果成效等情况,详细了解人才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骗取资金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核查结果作为发放奖励或补贴资金的主要依据。对于人才作用发挥不明显、没有取得较好成果成效的,将暂缓或不予发放奖励和补贴资金。
5.根据核查结果,市或县区直牵头单位提出发放意见报本级人才办。本级人才办汇总后提请本级组织部部务会审议,审议通过的由牵头单位进行公示。
6.根据公示结果,由本级人才办将资金拨付给市或县区直牵头单位,由市或县区直牵头单位发放奖励或补贴资金。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对引进人才没有达到服务期限离亳或离职的,由所属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联合负责追回资金。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以上所涉资金,由受益财政专项承担,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和生活补贴,由市或县(区)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7:3的比例分别承担。各级政府要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门用于招才引智。
第十九条 享受原招才引智政策待遇未兑现完毕的,余下部分继续按照《亳州市招才引智实施办法》(亳办〔2017〕76号)执行。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享受《安徽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实施方案》(皖人才办〔2023〕6号)待遇的,配套资金分别由市财政或县(区)财政从依据本办法发放给人才的安家费中支出,不再重复发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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