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28507525E/202402-00031 | 组配分类 | 取水许可审批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企业 / 决定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大寺地表水厂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文号 | 亳水许〔2024〕2号 |
生成日期 | 2024-02-27 | 发布日期 | 2024-02-27 |
亳州市谯城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取水许可申请书》等资料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皖北地区群众喝上引调水亳州市谯城区“十四五”农村居民供水保障工程(大寺地表水厂)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统一项目代码:2112-341602-04-01-359539)及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对大寺地表水厂取水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大寺地表水厂位于谯东镇大李行政村曹李村北部,设计供水规模5万m3/d,供水范围包括华佗镇、颜集镇、五马镇、张店乡、沙土镇、观堂镇、谯东镇7个乡镇,对现状12处使用地下水作为取水水源的水厂进行水源置换。2022年4月,谯城区发改委谯发改产业〔2022〕50号文批复本项目。
二、同意大寺地表水厂取水方案。本项目取水水源为西淝河地表水(含引江济淮工程外调水),取水口位于西淝河左岸,汪洋新河河口下游50m处(地理坐标:E115°50′47.17″,N33°26′59.19″),取水类型为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年取水量1400万m3,供水保障率为 95%。 三、基本同意大寺地表水厂退水方案。净水厂少量生产退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供水区生活污废水退至污水收集管网,进入到各乡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完善节水设施,减少管网漏损。加强水源地保护,严格落实水源地各项保护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取水如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五、项目取用水应服从市、区水利局的监督管理,依法取水供水,每年年底前向我局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年度用水计划,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应及时申请报批。
六、你公司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监测计量的意见》《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规定,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做好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并接入省水资源信息服务系统。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税)。
七、大寺地表水厂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局申请取水工程验收,并报送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八、若本项目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行失效,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九、自取水许可申请批准之日起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决定自行失效。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水利厅或者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