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00218749/202403-00005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安徽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答记者问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27 | 发布日期 | 2024-03-27 |
2023年12月1日,省长王清宪签发《安徽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司法厅、省税务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2017年12月,省政府公布《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办法施行以来,为我省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随着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纳入征管范围,现行的税收管理与服务体制已无法满足新的工作形势需要。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政府、税务机关、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纳税人、缴费人的职责,以及各方在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环节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同,强化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服务保障,以废旧立新的形式制定了新的办法。
问:《办法》出台对规范我省税费征收和服务保障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一是有利于进一步理顺税费征管工作体制机制。随着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逐步划转到税务部门,《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从立法层面对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管和服务予以明确,为税费征管工作体制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制度遵循。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建立税收共治新格局。按照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要求,要构建起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的税费征收体系,立法明确政府、税务机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纳税人缴费人的职责及各方在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各环节各领域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同,为推进税收共治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收体制改革后,税务部门需要同时面对纳税人和缴费人两大服务主体,为切实提高缴费办税水平,强化对纳税人缴费人“双主体”的服务保障,立法对优化办税缴费流程、提供便利办税缴费服务、确保纳税人缴费人便捷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推进银税互动提高金融服务企业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是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问:《办法》明确了哪些制度?
答:一是完善顶层设计。明确《办法》适用范围;明确“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明确政府、税务机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纳税人缴费人的职责。
二是强调税费征管协同。明确税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各环节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同。
三是促进税费服务。明确税费一体化服务机制;明确纳税服务机制;明确银税互动服务。
四是强化数据共享。明确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涉税涉费共享数据管理模式和共享方式;明确共享数据和数据安全要求。
五是突出监督保障。明确政府责任;明确税务部门的自我约束责任;明确社会监督、审计、财政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