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600731642621U/202404-00001 组配分类 检查和巡查发现安全监管监察问题
发布机构 亳州市应急管理局(亳州市地震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2 发布日期 2024-04-02

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筑牢安全底线,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用以案普法、以案释法的形式,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例

亳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3日,亳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亳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梁某某)电工、焊工证件超期未审。亳州市应急局将此案移交给谯城区应急局调查处理。经批准,谯城区应急局对亳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核查确认梁某某特种作业证超期未复审上岗作业违法行为属实。

   【处罚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12月9日,谯城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汲取教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一次,根据《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10号令)解读,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用人单位将受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一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典型案例。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特种作业危险性非常高,不掌握相关知识,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该行为随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通过本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详实记录人员基本信息、入离职时间、培训情况、证件复审时间等内容并动态更新,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


案例二
利辛县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31日,利辛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股执法人员对利辛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某涉嫌未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电焊特种作业。经批准,利辛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利辛县某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核查确认利辛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某未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电焊特种作业违法行为属实。

    【处罚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12月1日,利辛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6000元(贰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汲取教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聘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对其从业资格进行审核,可通过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核验。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要求,更是安全生产的基本防线,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仍有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侥幸意识,聘用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通过本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关,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案例三

安徽省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等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8日,亳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安徽省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电工王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等违法行为。亳州市应急局将此案移交给蒙城县应急局调查处理。经批准,蒙城县应急局对安徽省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核查确认王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等违法行为属实。

    【处罚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等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2023年12月20日,蒙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19000元(壹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汲取教训】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梳理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在招工、用工时严格审核从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真实有效,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假冒操作证或无证上岗的要及时整改,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作业。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属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行为,误操作、乱操作、不当操作极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本案表面上是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法行为,其实质是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通过案件查处,有助于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企业员工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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