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600740899250F/202405-00054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反馈情况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22 发布日期 2024-05-22

《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反馈情况

单位

反馈意见

起草单位采纳情况

市财政局

1.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文本第一条提及的购房券发放活动由受益财政给予每张购房券10%补贴和文本第三条提及的购房补贴政策,均应由受益财政承担,建议上述补贴政策再次征求各载体意见(谯城区、市高新区、亳芜园区),同时将市财政局从第三条牵头单位中删除;安家政策仍按照亳人社秘〔2021〕57号规定的实施期限执行,不再延期。

为促进住房消费,未采纳。

2.删除第十条优化营商环境中“督促收益财政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兑现购房券补贴、房票、幼儿园回购款、退地款、政府回购款等资金”,同时将市财政局从牵头单位中删除。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保交房项目建设,未采纳。

3.建议将第一条中“支持住房‘以旧换新’,鼓励国有企业收购有‘卖旧买新’需求家庭的二手住房(安置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同时引导经纪机构降低居间服务费率”。修改为:“支持住房‘以旧换新’,鼓励国有企业,根据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有‘卖旧买新’需求家庭的二手住房(安置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同时引导经纪机构降低居间服务费率”。

采纳

市司法局

1.一中“购房券”在性质上属于替代货币的票券,使用政府发行的“购房券”购房,属于政府以第三人的身份,以政府信用代替购房户支付购房款,是政府对于房屋出卖人的债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28号建议的答复》(财金函〔2021〕40号),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因此,发行“购房券”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鉴于本次发行“购房券”金额较少,对于刺激住房消费具有积极意义,可以在可控范围内实施;

采纳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的要求,一中“鼓励国有企业收购有‘卖旧买新’需求家庭的二手住房(安置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不宜仅针对国有企业,建议修改为“鼓励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收购有‘卖旧买新’需求家庭的二手住房(安置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

采纳

3.经纪机构如何确定居间服务费率属于企业自主经营和市场调节的事项,一中“引导经纪机构降低居间服务费率”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不得“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的要求,建议删除;

采纳

4.二中《关于印发亳州市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中的内容可以不引用。如引用,应当根据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深化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践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皖法办发〔2023〕15号)要求,将公共政策分解成最小“颗粒度”并填写《政策服务清单》,送市数据资源、市财政部门同步审查;

采纳

5.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关于“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要求,三中“由受益财政给予50%的契税补贴”建议修改为“由受益财政给予所得受益50%的购房补贴”;

采纳

6.四中“由属地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消防安全、工程质量检测合格后,实行容缺验收”建议修改为“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对项目消防安全、工程质量检测合格后,实行容缺验收”;

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54号)进行了修改,未采纳。

7.四中“为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实行购房群众无过错即办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为已售房屋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符合《民法典》“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的规定,但应当明示购房户所购买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有抵押,且不得导致抵押权人实际上丧失抵押权。如侵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国家赔偿。根据全国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会议精神,针对抵押开发企业因债务未清偿,金融机构不予解除土地抵押登记的情况,可以引导双方通过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由抵押权人逐房解除土地使用权抵押,房企逐房偿还借款,既确保房产正常交易,又确保债权和抵押权得以实现。如不能协商一致,双方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民事权利;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已支付全部价款、已合法占有房屋的购房人或者已支付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购房人对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有权排除任何人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等权利主张,其对房屋的权利优先于其他任何债权、抵押权。可见,在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消费者的权利与其他债权产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购房消费者的权利,故业主“无过错,即办证”。未采纳。

8.五中“金融机构要“应贷尽贷”,帮助企业融资、注资、展期。商业银行及时释放企业缴纳的按揭贷款保证金”属于企业自主经营和市场调节的事项,不宜直接规定。建议修改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帮助企业融资、注资、展期,及时释放企业缴纳的按揭贷款保证金”;

采纳

9.六中“工抵房”的性质属于正常的商品房买卖,以工程款抵付购房款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债务抵销;是否购房属于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民事行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正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网签备案,且不宜设定比例;

参照《安阳县人民政府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县政〔2024〕1号)第9条,采纳。

10.七中事项属于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司法事项,政府的文件不宜对法院司法行为作出规定,超越了行政职权的范围,建议删除;

采纳

11.九中“政府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将国有企业‘以旧换新’中收购的闲置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如提供保障性住房,应当自行建设或面向市场主体依法采购,不得定向采购;也不应当将属于企业的房屋作为保障性住房提供,建议删除或修改为“政府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依法采购适当的闲置住房或未销售的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采纳

12.十中“对自身账户受限的开发企业,税务部门将税缴清算退还款返还至政府设定的预售监管安全账户”如属于法院执行阶段,可能构成帮助转移财产或妨害执行,建议明确排除该情况。

采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四条“开发企业因债务未清偿,金融机构不予解除土地抵押登记,为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实行购房群众无过错即办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为已售房屋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建议修改为:“开发企业因债务未清偿,金融机构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的,为维护购房人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权益,在金融机构出具解除已售房屋分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意见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已售商品房办理不动产首次和转移登记。(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国动办、市规划设计院、市住房发展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谯城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人行亳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亳州监管分局、各商业银行)”。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已支付全部价款、已合法占有房屋的购房人或者已支付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购房人对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有权排除任何人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等权利主张,其对房屋的权利优先于其他任何债权、抵押权。可见,在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消费者的权利与其他债权产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购房消费者的权利,故业主“无过错,即办证”。未采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建议将“二、继续实施安家补贴政策”修改为“二、支持实施安家补贴政策”。

采纳

市税务局

1.将第三部分继续实行购房契税补贴中“由受益财政给予50%的契税补贴”这一句删除。

采纳

2.二、第十部分优化营商环境中“对自身账户受限的开发企业....预售监管安全账户。”这一句删除。

采纳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议将“九、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中“积极推进安置房分配环节突出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进一步摸清房源底数和审核把关的关键岗位,严厉惩处安置房分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删除。

未采纳

市消防救援支队

建议将第四大项“妥善解决‘验收难’、‘办证难’问题”中配合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删除。

采纳

市规划设计院

1.建议将第四条修改为:四、妥善解决“验收难”、“办证难”问题。因施工单位不配合提供验收资料或部分设施不完善,暂时无法竣工验收、交付、办证的房地产项目,由属地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消防安全、工程质量检测合格后,属地政府实行容缺验收。开发企业因债务未清偿,金融机构不予解除土地抵押登记,为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实行购房群众无过错即办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为已售房屋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牵头单位:谯城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动办、市规划设计院、市住房发展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

采纳

2.建议将第8条修改为:八、设置改善性住房建设指标。出台“好房子”建设标准,科学设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层高、绿地率、商住比等用地开发指标,明确细化好产品、好材料、好设备等相关要求,明确划分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等级,优化控规通则,调整阳台、层高、架空层等建设标准,同时尽量满足开发企业提出的改善性住房设计要求。(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规划设计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发展中心、谯城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采纳

谯城区政府

建议:针对市财政局提出的政策涉及的购房券发放活动由受益财政给予每张购房券10%补贴和购房补贴政策内容,谯城区财政无力承担该部分费用,同时因此而产生的信访问题区级层面无法处置。建议由市财政统筹,请慎重考虑采纳我区意见。

因与市财政意见冲突,故未采纳。

亳州高新区管委会

1.一、开展“促消费”系列活动。2024年6月—8月,公开发放购房券2000张,每张面值一万元,对有效期内兑现购房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益财政给予每张购房券10%的补贴。因房地产土地出让金收缴未在高新区,高新区非受益财政,建议由实际受益财政承担。

因与市财政意见冲突,故未采纳。

2.二、继续实行购房契税补贴。凡在本政策有效期内购买的商品住宅(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由受益财政给予50%的契税补贴。因契税缴纳未在高新区,高新区不属于受益财政,建议由实际受益财政承担。

因与市财政意见冲突,故未采纳。

3.针对实施购房补贴事宜,因房地产土地出让金收缴不在高新区,高新区非受益财政,建议由实际受益财政承担。

因与市财政意见冲突,故未采纳。

4.一、实施购房补贴政策。“上述补贴政策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由新建商品住宅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单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涉及高新区部分,所有资金支出均由市财政承担。

因与市财政意见冲突,故未采纳。

5.二、开展“促销费”系列活动。“2024年6月-8月,公开发放购房券2000张,每张面值一万元,对有效期内兑现购房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益财政给予每张购房券10%的补贴。”涉及高新区部分,所有资金支出均由市财政承担。

因与市财政意见冲突,故未采纳。

亳芜园区管委会

四、妥善解决“验收难”、“办证难”问题。……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对项目消防安全、工程质量检测合格后,实行容缺验收。建议修改为: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项目消防安全、工程质量等检测合格后,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实行容缺登记备案或验收。

采纳

邮储银行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于降低购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请尽快给出亳州本地的自律机制和政府的要求,确保银行执行时有据可依。

采纳

利辛县

四、妥善解决“验收难”、“办证难”问题。建议将第四条及责任单位修改为:为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实行购房群众无过错即办证。因施工单位不配合提供验收资料或部分设施不完善,暂时无法竣工验收、交付、办证的房地产项目,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消防安全、工程质量检测合格后,实行容缺验收。开发企业因债务未清偿,土地被抵押登记或土地使用权被司法机关查封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为已签约备案的房屋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因房地产企业未开具购房发票造成群众无法纳税的,由税务部门给予群众办理完税手续。(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税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动办、市规划设计院、市住房发展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谯城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采纳

 

无意见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中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动办、人行亳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亳州监管分局、涡阳县人民政府、蒙城县人民政府、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徽商银行、药都银行、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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