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600762751839D/202406-00011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残疾人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6-13 | 发布日期 | 2024-06-13 |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安徽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安徽省“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部署,根据《安徽省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皖残联〔2023〕50号)和《亳州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亳州市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现将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是帮助残疾人及其亲友通过分享康复经验,接受康复知识、技能培训,增强自我和家庭康复能力的一种康复服务形式。《“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安徽省“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提出“加强社区康复,推广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开展损伤者‘希望之家’、中途失明者‘光明之家’、精神障碍患者家属交流互助等残疾人互助康复项目”,将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列入残疾人健康和康复服务重点项目。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中国残联八代会、省残联八代会和市残联五代会部署,认真落实省残联有关康复工作要求,以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完善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为主线,着力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提升康复服务质量,进一步增强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
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可以依托基地(以下简称服务基地),面向视力、听力、肢体、智力、精神等残疾人,以《中途失明者自助互助康复指导手册》、《中途失聪者自助互助康复指导手册》、《脊髓损伤者自助互助康复指导手册》、《成年智力障碍者及亲友自助互助康复指导手册》、《精神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指导手册》等培训大纲(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方网站www.cdpf.org.cn)、教材为主要内容,普遍开展中途失明者、中途失聪者、脊髓损伤者、成年智力障碍者、稳定期精神障碍者等自助互助康复培训、咨询、辅助器具适配及综合性支持等服务,帮助残疾人树立信心,重建独立生活能力,能够融入社会。
1.服务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5周岁(含)以后失明的残疾人(优先选择失明3年之内残疾人);中途失明者亲友。
2.服务标准:参照中国残联康复部《中途失明者自助互助康复培训指南)》和《中途失明者自助互助康复指导手册》等标准。
3.实施服务:县(区)设立服务基地,启动实施本地中途失明者自助互助康复服务。
(二)中途失聪者自助互助康复。
1.服务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5周岁(以后)且以口语为主要交流方式的中途失聪者;持残疾人证的植入耳蜗且有改善听说能力需求的中途失聪者;中途失聪者亲友。
2.服务标准:参照中国残联康复部《中途失聪者自助互助康复培训指南》和《中途失聪者自助互助康复指导手册》等标准。
3.实施服务:县(区)残联设立服务基地,启动实施本地中途失聪者自助互助康复服务。
1.服务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适合参加生活重建培训的脊髓损伤者,根据脊髓损失神经学分类国家标准,损伤平面在颈髓54(C5)以下,年龄在14周岁以上,完成了阶段性医疗康复,受训前评估没有压疮、泌尿系统感染、传染病或其他慢性病史等。颈髓受损和胸腰椎受损的伤友应该分开训练。脊髓损伤者亲友。
2.服务标准:参照中国残联康复部《脊髓损伤者自助互助康复培训指南》《脊髓损伤者自助互助康复指导手册》等标准。
3.实施服务:县(区)设立服务基地,启动实施本地脊髓损伤者自助互助康复服务。
1.服务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轻度智力障碍者;智力障碍者亲友。
2.服务标准:参照中国残联康复部《成年智力障碍者及亲友自助互助康复培训指南》《成年智力障碍者及亲友自助互助康复指导手册》等标准。
3.实施服务:县(区)设立服务基地,启动实施本地成年智力障碍者自助互助康复服务。
1.服务对象:康复较好的持证精神残疾人,以患者专家(或称同伴专家、同伴支持者、同伴支持工作者、同伴辅导员等)或志愿者身份参加康复服务;精神残疾人家属,以家属或志愿者身份参加康复服务。
2.服务标准:参照中国残联康复部《精神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培训指南》《精神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指导手册》等标准。
3.实施服务:县(区)设立服务基地,启动实施本地稳定期精神障碍者自助互助康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