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6004858923251/202406-00005 | 组配分类 | 产权调换房屋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办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6-19 | 发布日期 | 2024-06-19 |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采取“1:1”还原安置,以最接近被征收面积选择安置房面积,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1.同等面积之内原则上互不找差价。
2.住宅房屋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10%以内(含10%)部分,可按征收时点当年政府回购价结算,每户最高不超过12平方米;超出10%以上部分按照征收时点当年住宅商品房市场评估均价结算(回购房价格不计算在均价范围)。商业门面房屋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征收时点当年商业门面房市场评估均价结算。
3.住宅房屋和商业门面房屋安置房面积低于应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按征收时点被征收房屋类别市场评估价结算。
4.住宅改为经营的房屋仍按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