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28524325W/202407-00047 | 组配分类 | 生态环境信息发布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2024年环境质量季报(第二季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7-18 | 发布日期 | 2024-07-18 |
一、环境空气质量
全市环境空气监测网对3个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进行了监测,监测项目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6项。第二季度全市空气优良天数50天,优良率为54.9%。
二、降水质量
全市酸雨监测网对2个降水点位进行了监测,监测项目为降水量、pH值、电导率和硫酸根、硝酸根、氟离子、氯离子、铵离子、钙离子、镁离子、钠离子和钾离子等9种离子成分。全市二季度降水pH均值为6.9,没有酸雨出现。
三、地表水环境质量
“十四五”期间全市共设置地表水国控评价、考核断面13个。第二季度实测13个断面;国控断面采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反馈的月度融合数据。本季度对13个国控断面(点位)共计监测39次。全市地表水总体水质状况为良好。按月份断面数据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截至6月底,Ⅰ~Ⅲ类的水质断面比例为92.3%。
四、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质量
全市对3个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监测。即涡北水厂(地下水)、一水厂(地下水)、亳州市调蓄水库(地表水)。地表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63项;地下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常规指标39项。第二季度受地质原因影响,亳州市涡北水厂氟化物和钠超过Ⅲ类水质标准;亳州市一水厂钠超过Ⅲ类水质标准;亳州市调蓄水库全部达Ⅱ类标准。
五、功能区噪声质量
亳州市城市功能区定点噪声第二季度共8个点位,其中1类区1个,即天润小区;2类区5个,即市人民医院南院、污水处理厂、三国揽胜宫、观澜天下小区东区、涡北水厂;3类区2个,即金色名城、市环境监测站。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对功能区8个点位进行了24小时连续监测,共监测192组噪声数据,其中昼、夜间各监测128、64点次。8个功能区噪声昼间达标率为100%,夜间达标率为87.5%。
附录
1.环境空气评价项目及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进行,六项污染物浓度限值如下表所示:
表1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 |
平均时间 |
浓度限值 |
单位 |
|
一级 |
二级 |
|||
SO2 |
年平均 |
20 |
60 |
μg/m3 |
24 小时平均 |
50 |
150 |
||
1 小时平均 |
150 |
500 |
||
NO2 |
年平均 |
40 |
40 |
μg/m3 |
24 小时平均 |
80 |
80 |
||
1 小时平均 |
200 |
200 |
||
CO |
24 小时平均 |
4 |
4 |
mg/m3 |
1 小时平均 |
10 |
10 |
||
O3 |
8 小时平均 |
100 |
160 |
μg/m3 |
1 小时平均 |
160 |
200 |
||
PM10 |
年平均 |
40 |
70 |
μg/m3 |
24 小时平均 |
50 |
150 |
||
PM2.5 |
年平均 |
15 |
35 |
μg/m3 |
24 小时平均 |
35 |
75 |
(2)城市O3日最大8小时浓度的统计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有关要求进行统计,即采用点位平均方法。
2.酸雨评价项目及标准
(1)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评价因子主要有降水pH值、酸雨频率、离子浓度和降水量等。以pH值等于5.6作为划分酸雨的界限,pH值低于5.6的降水即为酸雨。
(2)降水pH平均值的计算
降水pH平均值采用氢离子[H+]雨量加权法计算,其计算公式:
pH平均=-log[H+] 平均
[H+]平均=∑([H+]i·Vi)/∑Vi
式中:pH平均:单一测点月、季或年度平均值
[H+]i:第i次降水氢离子摩尔浓度,μmol/l
Vi:第i次降水的降水量,mm
3.地表水评价项目及标准
采用单因子类别法判定水质类别,指标选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数以外的21项指标。水质超标率和超标倍数的计算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质标准。
表2 断面(测点)水质定性评价
水质类别 |
水质状况 |
Ⅰ~Ⅱ类水质 |
优 |
Ⅲ类水质 |
良好 |
Ⅳ类水质 |
轻度污染 |
Ⅴ类水质 |
中度污染 |
劣Ⅴ类水质 |
重度污染 |
表3 河流、流域(水系)水质定性评价分级
水质类别 |
水质状况 |
Ⅰ~Ⅲ类水质比例≥90% |
优 |
75%≤Ⅰ~Ⅲ类水质比例<90% |
良好 |
Ⅰ~Ⅲ类水质比例<75%,且劣Ⅴ类水质比例<20% |
轻度污染 |
Ⅰ~Ⅲ类水质比例<75%,且≤20%劣Ⅴ类水质比例<40% |
中度污染 |
Ⅰ~Ⅲ类水质比例<60%,且劣Ⅴ类水质比例≥40% |
重度污染 |
断面水质超过III类标准时,先按照不同指标对应水质类别的优劣,选择水质类别最差的前三项指标作为主要污染指标。水质类别相同时,取超标倍数最大的前三项为主要污染指标。
4.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评价项目及标准
(1)评价方法
地表水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质标准为达标限值;地下饮用水源地水质评价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水质标准为达标限值。
若某水源当月监测指标评价结果均达标,则该水源该月水质达标。若某水源当月监测指标中,有一项指标不达标,则该水源该月水质不达标。
(2)解释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饮用水的区别:饮用水水源为原水,居民饮用水为末梢水,水源水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进入居民供水系统作为饮用水。
5.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评价项目及标准
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评价因子为等效声级,以昼间等效声级和夜间等效声级来评价各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是否达标。评价标准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规定限值。
表4 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昼间 |
夜间 |
0类 |
50 |
40 |
1类 |
55 |
45 |
2类 |
60 |
50 |
3类 |
65 |
55 |
4类 |
70 |
55 |
注:0 类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
公为主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的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
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
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
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 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