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407-00073 | 组配分类 | 政策(数据)解读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上级政策解读】《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7-11 | 发布日期 | 2024-07-11 |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按照《国家统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近期,国家统计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决定废止《国家统计局关于在部分大中型企业和二级主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员问题的复函》(国统字〔1996〕268号)、《国家统计局关于股份上市公司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国统字〔2000〕31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市辖区是否应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1〕162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对非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3〕51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统计调查对象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4〕198号)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作出上述决定的原因是:上述5个文件制定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均已修改。其中,《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股份上市公司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国家统计局关于市辖区是否应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问题的批复》《国家统计局关于对非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统计调查对象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4个文件,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所涉及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不需要继续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在部分大中型企业和二级主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员问题的复函》,因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政策文件未对企业和部门设置统计检查员作出规定,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不宜继续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