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1644774E/202405-00035 | 组配分类 | 建设市场监管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5-08 | 发布日期 | 2024-05-29 |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
《亳州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制度(试行)》已于2024年5月6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8日
亳州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
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准确评价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及我省相关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用评价范围: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评价范围
在我市内从事高速公路(含附属工程),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施工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我市参与水运工程施工并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列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年度计划项目的施工企业。
(二)公路水运工程设计评价范围
在我市从业的公路工程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和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设计企业。
(三)公路工程养护评价范围
列入省厅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计划且合同额400万以上项目养护(施工类)企业;列入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项目养护(施工类)企业。
(四)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评价范围
市级权限范围内实施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承担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其中监理企业监理合同额小于50万元的公路水运项目,不纳入评价范围;公路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工期小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项目不参与评价。
(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评价范围
市级权限范围内实施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承担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测)、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的试验检测机构(含其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试验检测人员。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一)建立本市公路水运工程信用评价工作制度,指导和组织全市公路施工、设计、监理、监测等企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
(二)按部、省颁布的有关评定标准,对本市评价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有关资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汇总;
(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对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报送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企业及公路养护工程养护(施工类)企业信用评分进行汇总、审核,并将结果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市级综合评价。
第五条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对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报送的地方投资建设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进行汇总、审核,并将结果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市级综合评价。
第六条 市县乡公路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对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报送的农村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进行汇总、审核,并将结果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条 市交通项目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对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报送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试验检测企业信用评分进行汇总、审核,并将结果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评价的依据:
(一)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水运行业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
(五)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六)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评价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完成信用自评工作,并将信用评价自评结果汇总表连同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报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二)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完成对企业自评结果的审核,提出初评意见,并分别汇总本辖区所有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填报信用评价结果明细表,将初评结果及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市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市县乡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市交通项目管理服务中心汇总。
(三)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市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市县乡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市交通项目管理服务中心根据职责分别汇总全市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并完成初审,填报信用评价结果明细表,将初审结果及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市交通运输局。
(四)市交通运输局将根据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市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市县乡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市交通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和各高速公路招标人及项目法人单位等报送的有关公路水运企业信用评分资料,对公路水运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通过局长办公会研究。
(五)根据局长办公会研究结果,市交通运输局将公路水运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正式行文分别上报省相关行业管理中心。
第十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市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市县乡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市交通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日常信用评价监督管理,结合日常检查督查,不定期对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的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公路水运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发现招标人或项目法人管理不到位,或对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则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进行整改,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和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年中评价,评价结果按照程序分别上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市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市县乡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市交通项目管理服务中心汇总。对于年中评价失信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市交通运输局将予以预警提醒,并纳入年度评价。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向市交通运输局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在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要加大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力度。对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的单位,可通过资格审查优先通过、适当减少投标或履约担保金、适当增加投标机会或奖励信用分等方式给予鼓励和褒奖;对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单位,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中列明信用奖惩的具体规定,资格评审或评标委员会根据列明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信用评价依照《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