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6007373246591/202410-00066 | 组配分类 | 征地批准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亳州市2024年第2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0-08 | 发布日期 | 2024-10-08 |
皖政地挂亳〔2024〕42号
关于亳州市2024年第2批次(工矿废弃地
复垦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亳州市人民政府: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亳州市2024年第2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市建设用地业经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已经验收的亳州市2018年第十八批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农用地指标17.9334公顷(耕地17.9334公顷)与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八社区管理中心石大营村,第五社区管理中心汤王社区,十九里镇姜屯村用地范围内集体农用地10.6929公顷(耕地8.9870公顷),国有未利用地1.3503公顷挂钩。
同意征收集体农用地10.6929公顷(耕地8.9870公顷),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9784公顷;使用国有未利用地1.3503公顷。合计批准建设用地13.0216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城市建设,不得改变用地位置。
二、你市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严格实施土地征收,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此 复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