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住房发展中心,亳州高新区项目建设局、亳芜园 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保修和投诉处理工作,有效解决住 宅工程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切实维护房屋产权人等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畅通交付保修机制
(一)加强政策宣传。建设单位交付房屋时,应当向房屋产权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主动宣传 质量保修相关政策,明示质量问题报修电话,确保报修电话畅通,及时接受业主反映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在单元楼醒目位置设 置《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保修受理公告牌》(详见附件1)。
(二)全面推行“码”上维修制度。在保修期内和新竣工验 收的住宅工程均应通过“亳州市质量问题码上维修平台”申领住 宅项目质量问题维修“二维码”,并在单元楼、电梯轿厢等显著 位置进行张贴,将房源、物业公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等全部接入“码”上维修平台,业主可随时扫描二维码反映质量问题,通过信息化管理,规范保修单位工程质量维修行为,努力实现质量问题不出小区。
二、落实质量保修责任
(三)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保修义务,建立质量保修制度,按户建立工程质量状况档案,及时记录质量保修处理结果,并建立质量保修档 案备查。建设单位应在保修期届满前,按《建筑与市政施工质量 控制通用规范》规定实施质量回访,并建立质量回访记录备查(详见附件2)。
(四)规范保修处理流程。建设单位应牵头对各类质量报修 问题分级处置,简单问题“马上修”、一般问题“限期修”、复杂问题“承诺修”。建设单位、物业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受理确 认、维修处理、复查反馈等流程,对每件质量保修事项做到有落实、有跟踪、有反馈。维修完成后与房屋产权人共同验收确认,形成书面签字材料。
(五)明确保修处理方式。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易于判断原因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与房屋产权人沟通确认后,限期整改完成;对存在责任界定争议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充分与房屋产权人协商,共同商定处置办法。对存在较大分歧,经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加强保修监管。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新建住宅工程质量 保修告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列入竣工验收监督“一 票否决制”清单。各县区住建局应定期对质量保修进行检查,住建、房产应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协调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质量保修和质量回访责任。对质量问题严重,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维修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住房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曝光,并将其建设的项目列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重点范围。
三、健全质量投诉处理机制
(七)规范处理程序。质量投诉处理应严格按照受理登记、
调查核实、分类协调、跟踪督办、回访建档等工作程序限时办理,规范质量投诉处理流程,提高质量投诉处理质效。
(八)明确分类处理方式。各县区住建局应参照市住建局制定的《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分类处理指导手册》标准,对不同类型质量问题进行分类协调处理,对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一般质量问题,由投诉处理机构责成建设单位制定维修方案,并督促限期维修;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可根据第三方检测结 果由设计单位出具维修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制定维修方案,限期完成维修;对因质量问题维修造成业主装修、租房等损失的,应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引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九)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开发全市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信息化管理平台,将各类渠道收集的质量问题诉求全部录入平台实行线上办理,实现质量问题协调处理全过程自动流转、实时跟踪、 智能预警、全程留痕、自动建档,依托数字化管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投诉处理机制高效运行。
四、强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
(十)落实监管责任。质量投诉处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确保质量投诉事项不越级。
(十一)实施信用管理。各县区住建局应将质量投诉处理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对存在质量投诉处理不力、推诿扯皮,产生较大社会负面舆情影响等情形的建设、施工等相关责任单位,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公开曝光机制。
(十二)加强考核通报。构建“清单+闭环”“考核+通报”“倒查+问责”工作机制,定期对全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分析通报,将质量投诉办理情况纳入对县区质量考核重要内容,压实工作责任。对质量问题严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维修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对质量违法违 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的通知》(亳建管〔2023〕1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保修受理公告牌》 2、住宅工程保修期内质量回访记录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
2024年7月5日
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保修受理公告牌
住宅工程
质量投诉
受理联系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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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受理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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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维修“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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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单位: 受理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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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单位: 受理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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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 验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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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
质量保修
内容和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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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
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
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
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工程,为2年。(五)保温工程,为5年。其他项目的保
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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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在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电 话 :
亳州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电话: 0558-5518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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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示牌规格为600 mm×800mm, 颜色、材质自定,需有保证5年内完好措施;2.竣工验收前张贴于楼内大堂内。)
附件2:
住宅工程保修期内质量回访记录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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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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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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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栋号-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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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工程质量状况记录:
产权人意见和建议:
产权人签名: 日期: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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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人签字: 回访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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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质量回访参考方案:住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2年期满前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对供热和供冷 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等工程质量进行回访;竣工交付使用5年期满
前三个月内,应对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围护结构保温等 工程质量进行回访。回访时应在工程明显部位张贴告示,公布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明确 告知保修期满后质量问题需自行维修等提醒事项。回访不少于20%的用户。当回访时发现单位工程 不少于5户提出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应对该单位工程所有用户进行回访。保修单位回访时应填写 回访记录,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物业、业委会和用户意见,回访记录应由业主签名并及时 归入工程回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