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410-00025 组配分类 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常态化机制化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新闻发布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0-21 发布日期 2024-10-21

亳州市常态化机制化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市新闻办 王振宇

发言人:市公管局副局长王飞

发布时间:20241021日 

发布地点:市会务中心第三会议室

2024年以来,我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聚焦《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的“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工作要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招标投标领域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强化核查办理和协同联动,坚持依法严惩,常态化机制化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目前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重拳出击整治,持续打击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

(一)聚焦突出问题常态化开展整治。我局牵头,会同公检法等政法部门常态化机制化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实施方案,严查职业化串通投标、“规避招标”应招未招、应进未进、招标文件不合理限制等突出问题。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征集问题线索,加强分析研判,密切关注投标人数多、投标报价集中、市场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紧盯投标报价异常一致、中标异常的投标企业,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整治。2024年以来,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3条,其中立案1起;2人因串通投标受到刑事处理。

(二)聚焦市场主体开展专项治理。围绕破除招标投标领域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秩序,聚焦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主体,深入治理采取不正当手段接触评标专家影响评标、泄露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充当掮客为评标专家和投标人牵线搭桥、不按规定评标造成误判废标借用挂靠资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专业陪标、卖标等问题。

(三)聚焦腐败问题开展全面核查。根据省、市纪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全主体、全周期、全覆盖”要求,对2017年以来全市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起底自查,共排查工程建设项目3000余个,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70余条,纠治规避招标、应招未招等问题近30个,排查招标文件资质设置过高等问题40余个,对20家招标人进行集中约谈。同时,出台了《亳州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10余个制度文件,坚持边查边改边治,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堵塞了漏洞。

二、强化联动共治,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全链条管理

(一)加强全链条监管。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清单、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清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施(开)工备案项目清单“三清单”共享核查比对机制,常态化开展核查比对,严查规避招标、应招未招、先建后招等违法违规行为。随机抽取招标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严查招标文件不合理限制。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修订中介机构考评办法,按月公开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情况。严管专家评标,全面推行席位制分散评标和电子暗标评审模式,建立评标错误快速纠正机制,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行为。

(二)健全全过程监管。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实行交易业务数据化、结构化改造,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搭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模型,通过科学建模精准发现问题。完善评标机制,改进评标方法,创新“随机合理低价二合一”评标办法,探索投标家数达到一定数量后调整评标基准值计算方式,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增加投标家数谋取中标。完善异常低价甄别处理方式,改变固定比例确定异常低价的评审模式,通过市场投标报价确定异常低价的计算标准,实现市场主体充分竞争,节约了政府投资。加强标后履约暗访督查,建立合同履约“季度抽查+专项通报”机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开展标后联合暗访督查

(三)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建立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与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协同机制,着力构建大监管格局,每季度确定一个主题,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讨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分析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实现“多维互动”。深化行刑衔接,进一步明确案件移送标准、范围和程序等。强化府院联动、府检联动,共享行政处罚、立案侦查、案件判决等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三、突出“三大转变”,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开展

(一)突出交易模式从“集中”向“分散”转变。打破同项目评标专家、代理人员、工作人员同处一室的集中评标模式,推行席位制分散评标,随机分配评标专家评标席位,实现专家评标“同标不同室、同室不同标”。代理人员、工作人员退出评标区域,在线提供评标、见证服务。加强评标现场智慧管控,通过“智能门禁”管控人员出入,以物理隔离保障专家独立评审,利用“变声”技术防范“熟人效应”,创新预警管理实现“无人值守”,推动传统“人盯人”监管向线上智慧监管转变,有效防止专家打“利益分”“人情分”等问题的发生。

(二)突出交易信息从“裸露”向“多盲”转变。将专家抽取、“明标”评审等环节的敏感信息隐匿,确保信息安全。开发“自助+预约+随机”专家在线抽取功能,减除人工现场抽取环节,实现重点项目开标当日定时“盲抽”专家,强化保密管理,降低了不法分子利用时间差围猎专家的风险;依托省“双盲”远程异地评标城市“朋友圈”,系统随机“盲挑”评标合作城市,堵塞了异地专家抽取信息泄密的漏洞,化解了从业人员廉洁风险;禁止投标文件出现识别投标人身份的标记暗号,智能纠正畸高畸低打分,确保专家一视同仁“盲评”投标文件,促进了客观公正评审。

(三)突出交易监管从“后置”向“前置”转变。前移监管关口,将案例警示、投标资格真伪查验等“标后”监管措施,在“标前”“标中”环节前置实施,防患于未然。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论述,编印《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防未病”提示单》,梳理交易主体“常见病”近200种,开出防治“药方”,让交易主体认清行为“红线”;在评标环节,系统智能校验投标文件雷同、项目经理重复任职、企业资质及业绩证明等指标,评标专家复核澄清材料,对不通过的投标人予以否决投标,堵塞了投标人弄虚作假的漏洞,降低了标后履约风险,虚假投标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四、完善制度机制,筑牢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之基

(一)厘清制度规则。坚持系统观念、标本兼治,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持续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累计清理政策措施80余件(条),修订50余件(条),全方位扎紧公共资源交易制度的笼子。分领域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明确不同类别项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范围、程序等,消除监管盲区,破解招投标领域多头监管多头不管的监管难题

(二)规范交易行为。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人主体行为的通知》,明确招标人在招标准备、实施、履约等重点环节的主体责任,防范招标人因不清楚主体责任,导致其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的发生。规范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明确评标专家“十应当”“十不准”行为规范,规范专家履职行为。

(三)加强交易管理。制定《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程序和要求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印发《关于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修订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要求招标(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文件发布前,对照审查标准、负面清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完善规模标准以下项目发包制度,会同市财政局等6部门印发《关于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采购工作的通知》,明确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范围、发包方式和程序等。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看到,常态化机制化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工作与上级的要求、市场的期待还有差距,在打击招标投标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上还需要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下一步,我局将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作为政治大事来抓、本职要事来抓、民生实事来抓,持续加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和乱象治理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严肃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坚决防止招标投标领域的乱象演化成涉黑涉恶问题,也欢迎各位媒体朋友继续关心、关注、支持和监督我市串通投标问题治理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好的意见建议,宣传治理成效,营造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答记者问:

一、请问:我市是如何排查串通投标问题线索的,在工作中是如何防止这种行为发生的呢?

一是通过线上、线下同步收集问题线索,线上开通异议、投诉功能和问题线索征集专栏,线下定期举办公共资源交易开放日和市场主体座谈会。对征集的问题线索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市场主体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是聚焦突出问题,以数字化转型为驱动,着力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升级转型,通过远程异地网络评标、席位制分散评标、招标文件在线检测、投标文件雷同性比较、投标行为分析等方式,防范和探查可能存在的招标投标活动乱象,不断规范交易主体行为。

三是全面打击违法行为,近年来,我局对各类市场乱象实施常态化机制化打击治理,联合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建立了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强化条块结合、部门联动、协同监管,对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评审专家各主体,均实现了监管全覆盖,确保各类乱象和问题线索能够深入核查,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打击。

二、虚假投标有哪些表现形式?将面临哪些处罚?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

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串通投标有哪些表现形式?将面临哪些处罚?

串通投标主要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两大类。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等是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部分表现形式。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等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部分表现形式。

串通投标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意竞争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我们看到了市公管局在治理串通投标等方面的努力,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上有哪些措施?

一是优化交易流程,简化交易程序,压缩办理时限,推行“最多录一次”“一次都不跑”,实行“网上办、马上办、容缺办、延时办”,着力打造“满意交易”,为项目落地保驾护航。

二是落实惠企政策,对中小企业或大中小企业联合体投标人,给予价格评审优惠,预留政府采购份额,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降低交易成本,完善交易担保制度,鼓励招标人对信誉好的企业免除投标担保。  

三是实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要求招标(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文件发布前,至少提前30日发布招标计划和采购意向,方便潜在投标人了解项目,做好准备。推行“不见面”开标,投标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在线观看开标全过程、查询开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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