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28524325W/202410-00070 | 组配分类 | 大气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公告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0-31 | 发布日期 | 2024-10-31 |
一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3)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4)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5)视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二
强制性减排措施
(1)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管理的污染源应落实Ⅱ级响应减排措施;
(2)城市建成区内禁行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3)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4)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5)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6)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建筑外墙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7)加强城市建成区裸露地块、工业及码头物料堆场等扬尘面源管控。
(8)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9)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10)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上述措施落实到位。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