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71122858U/202411-00029 | 组配分类 | 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结果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亳民罚字〔2024〕第 1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1-14 | 发布日期 | 2024-11-14 |
当事人: 亳州市博爱康复中心
住所(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东3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尚旗 职务: 理事长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2年、2023年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 撤销登记 。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亳州市人民政府 或者 安徽省民政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