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3031381/201711- | 组配分类 | 征地管理政策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2017年第22批次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亳国土资安置告〔2017〕第75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7-06-26 | 发布日期 | 2017-06-26 |
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亳国土资安置告〔2017〕第75号
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办事处汤陵社区:
因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亳州市2017年第2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亳州市2017-WSC-002地块
二、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该项目位于亳州市汤陵办事处汤陵社区,其用地范围:北邻汤陵社区居民区和汤陵社区土地,东邻涡北污水处理厂,南邻汤陵社区耕地,西邻规划建安路。
三、被征地村、组拟征土地面积
征收亳州市汤陵办事处汤陵社区土地9.6345亩。其中:耕地8.877亩,交通用地0.7575亩。
各村组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实地勘测定界结果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初步按下表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地类 |
年产值 (元/亩) |
土地补 偿倍数 |
安置补 助倍数 |
合计补偿标准(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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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耕地 |
1900 |
8 |
14 |
41800 |
交通用地 |
1900 |
8 |
14 |
4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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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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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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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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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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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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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按谯政〔2015〕14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1、货币安置办法。
2、养老保险安置:按照亳政秘[2016]80号文件执行,落实社保资金从国有土地收益中计提12.846万元。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5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土资源局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