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使用按照《安徽省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安徽省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工影响天气(以下简称人影)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影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用于支持开展人影作业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统筹安排的人影专项资金(含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人影专项资金) , 以及各市县财政安排的人影专项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影作业是指利用飞机、高炮、火箭、地面烟剂发生器等设备开展的人工增雨、增雪、防雹、消雨、消雾等作业。
第四条 人影专项资金管理, 坚持中央适当补助, 省级统筹安排,分级负担、强化监督检查的原则。各级财政和气象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有效。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人影工作计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影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影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市、县(区)开展人影作业所需资金, 应首先从市、县级财力中安排。市、县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可根据人影作业需求情况,申请省财政统筹的人影专项资金补助。
第七条 申请省统筹补助资金应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气象局提出申请报告, 经省财政厅和省气象局审核后,确定具体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下达。申请报告范本详见附件2。
第八条 各市、县(区)申请省人影专项补助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影作业计划和预算安排;
(二)比较完备的人影作业设施设备和业务指挥平台;
(三)科学规范的人影作业运行机制和业务流程;
(四)资金使用符合中央和省人影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中央人影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飞行作业和地面保障费:指使用飞机作业发生的飞机租赁和停场费、飞行小时费、机场保障费、空域协调费、通讯费;
(二)购置和仓储费: 指催化剂、炮弹、火箭弹购置费、差旅费, 专用运输车辆租赁费,以及仓储保管和保险费;
(三)设备保障费: 指人影作业探测、通讯、指挥系统设备购置费, 以及高炮、火箭等设施设备维护、检修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交通费、差旅费;
第十条 省级人影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飞机增雨作业经费: 租机费、租用主降机场和备降机保障费、飞行费、购置播撒物资及损耗、作业人员费用;
(二)飞机增雨维持经费: 播撒设备、通信设备检测、指挥系统控制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等维护、检测费, 飞机作业空域协调费和租机管理费;
(三)地面作业业务经费:地面作业装备费, 装备弹药存储、损耗、运输费地面作业空域协调会议费,作业装备年检费, 作业指挥车辆和抢修车辆的维护、维修费, 基地建设和外场试验。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影专用器材
(作业装备和弹药等)和辅助器材(作业车辆、计算机、人影作业指挥通讯设备等)购置、地面人影作业、作业保障、业务维持、人影基地建设等。
第十二条 中央人影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高炮、火箭、雷达等大型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 以及其他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出。
第十三条 人影专项资金支付,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 应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其中人影专用器材和专用设备购置, 由省级人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使用人影专项资金购置的各类设备、设施, 要严格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规定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人影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气象部门应加强人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人影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和气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在人影专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