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为加强亳州市税务局消防安全管理,减少火灾危害,及时妥善处理系统内消防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全局干部职工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础,坚持严密组织、积极协作、以人为本、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的原则,建立周密、完善、高效的消防安全应急机制。
二、组织管理
为确保紧急情况下快速反应及高效运作,成立消防安全应急指挥办公室,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分别设立联络组、疏散引导组、灭火行动组、安全救护组、善后处理组。
(一)应急指挥办公室
1.成员组成:
总 指 挥:党委书记、局长;
副总指挥:主管安全工作副局长,其他副局长;
成员:机关科室责任人。
2.主要职责
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监督相关部门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设施配置;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对本单位干部职工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监督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办各职能小组开展工作,负责督促应急指挥办公室各组成员相关工作职责及救护知识的掌握;负责定期组织应急指挥办公室进行实战演习及各组应急技能的提高;负责事故后各项工作程序的恢复。
(二)联络组
1.成员组成:
组长:办公室主任;
成员:办公室、法制科、货物劳务税科、所得税科、财产行为税科各一名同志负责。
2.主要职责:
熟练掌握应急反应知识;负责应急状态下通迅信息联络。
(三)疏散引导组
1.成员组成:
组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科长;
成员: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收入核算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税收分析科各一名同志负责。
2.主要职责:
熟练掌握应急反应知识;负责紧急状态下人员疏散引导及秩序维护。
(四)灭火行动组
1.成员组成:
组长: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税收风险管理局、财务管理科、人事科、考核考评科、机关服务中心各单位出一名同志负责。
2.主要职责:
熟练掌握应急反应知识;负责应急状态下紧急灭火行动。
(五)安全救护组
组长:教育科科长;
成员:教育科、机关党委、老干部科、系统党建科、纪检组各出一名同志负责。
2.主要职责:
熟练掌握应急反应知识;通知120救护车赶赴现场并配合救护行动;负责应急状态下人员、财物的紧急救护。
(六)善后处理组
1.成员组成:
组长:第二税务分局局长;
成员:第二税务分局、纳税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各出一名同志负责。
2.主要职责:
熟练掌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单位事故处理规定;负责局机关所发生事故后的相关善后、安抚等事故后序工作处理。
应急指挥办成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如因出差、休假等原因不在工作区域,应报应急指挥办领导审批并安排人员替代本人工作。
三、报警
任何干部职工发现火灾,有责任立即向市消防监控中心119汇报。报警人员在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地点、部位、燃烧、物品、火灾状况等,同时做好力所能及的紧急救护工作,及时记录火灾情况。
四、接警处理
联络组:消防监控室接警后,应立即通知联络组成员,同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联络组成员立即向应急指挥办公室总指挥报告,同时通知各应急小组赶赴现场,并根据情况需要报公安110请求援助,同时组织人员到路口引导消防车和消防队员快速进入火灾现场。
应急指挥办:总指挥、组长、副组长等领导指挥人员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根据事故情况,对各职能小组进行任务布置,并根据情况变化,随时调整应急措施。
疏散引导组: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科学分析事故情况,正确引导人员紧急安全疏散,如受困人员较多,应尽可能多开辟正确的疏散通道。
灭火行动组: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灭火行动,火灾扑灭后,负责时刻消灭遗留火种,并保护好火灾现场,等待消防人员现场调查。
安全救护组: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迅速救护伤员,伤势严重者要及时与120联系,确保及时救护,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救护公共财物,力求降低损失,并安排人员守护抢救出的财物,防止二次损失。
善后处理组:事故结束后,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灾后生命财产损伤人员、家属安抚工作、生产恢复工作、灾后重建等善后工作处理,确保本单位灾后的和谐稳定。
五、奖惩
消防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办应对消防事故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吸取教训,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奖惩。
(一)对在消防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在消防事故处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3.未履行消防事故监测职责的。
4.不服从指挥部调度的。
5.在消防事故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在消防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法煽动扰乱单位工作秩序的。
2.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六、附则
(一)市局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消防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二)本预案由市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四)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