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18年,为全市704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县级财政部门。县级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6月30日之前,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三)项目管理。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县级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已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已实行扩面或全覆盖的地区自行确定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 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 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证明;
3. 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贫困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申办残疾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及以上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四)实施要求。
1.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相关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各地应当结合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贫困精神残疾人纳入药费补助范围。
2. 各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各级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 各级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一)目标任务。
2018年,为440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132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
(二)补助标准
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装配假肢矫形器、适配辅具等项目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照各县区承担的任务数及补助标准,结合省与市级财政分担情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县区财政部门。
2.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各地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其中: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辅具安装及验配等服务费用直接支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缓解机构运营困难,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初期预拨、项目结束评审、适时调整结算的方式,拨付资金。
3. 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4.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地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四)项目管理。
1.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申报审批实行实时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2. 各级残联要切实加强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根据《关于重申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规范要求和动态管理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14号)、《关于对基层听力语言康复机构业务建设评估考核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9号)、《关于开展对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定点机构检查评价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16号)、《关于加强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管理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康复办〔2017〕6号)等文件提出的工程实施要求和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对救助对象严格按规范开展康复训练。
3. 各市残联要按照定点机构准入标准、质量评估和服务规范,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相关要求确定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机构。
在确定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各级残联要尊重残疾儿童家庭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4. 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杜绝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现象。加强定点机构残疾儿童康复考勤管理,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因故中途中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市残联及时查询或安排替补。
5. 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效果。
6. 市县残联要按照《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安全
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康复办〔2016〕10号)要求,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7. 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各市成立专业技术组自行完成,确有困难的市可委托省辅具中心协助完成。
8. 各相关部门和定点机构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机构的“定点”资格。
康复民生工程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中的重点工作,精准康复服务已列入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各地要按《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6〕190号)要求,结合康复民生工程管理,进一步提高精准调度和科学监督水平,加强考核评价,采用专项检查、抽样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年底前,省残联将采取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进行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