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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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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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省人民政府皖政〔2012〕54号;财政部财税﹝2017﹞51号;财政部财税﹝20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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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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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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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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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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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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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发〔1998〕34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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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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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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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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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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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综〔2015〕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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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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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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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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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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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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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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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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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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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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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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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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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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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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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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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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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省政府皖政〔2012〕54号;财政部财税﹝2017﹞51号;财政部财税﹝20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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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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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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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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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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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政部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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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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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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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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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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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综〔2016〕594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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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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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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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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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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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551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80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综〔2012〕48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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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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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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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隶属海关、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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