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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16875206/202103-00078 组配分类: 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机构: 亳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合肥科尚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亳财处〔2021〕1号
发文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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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机构: 亳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合肥科尚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亳财处〔2021〕1号
发文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3-29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合肥科尚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3-29 08:24 信息来源:亳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投 诉 人:合肥科尚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177号花样年华大厦1310

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31697287

法定代表人:方戈

委托代理人:王昊

联系方式:13739229118

被投诉人:安徽贝特实验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工业园纬三路南生产车间一层

联系人:冯凯

联系方式:15856906575

本机关于2021228日收到合肥科尚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对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亳州市疾控中心全自动测汞仪、全自动碘分析仪项目(项目编号:BZCG2020360号)”招投标活动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的投诉主要有两点:一是亳州市疾控中心全自动测汞仪、全自动碘分析仪项目中标人安徽贝特实验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贝特)所投型号为Hydra IIC9的全自动测汞仪,其制造商美国利曼中国官网网站及美国本土官网查询搜索均无此型号,其公开发行的彩页宣传册中亦无任何关于Hydra IIC9型号的描述和体现。二是参数响应问题,检出限:≤0.0005ng;测量量程:01800ng,具有可选的至30000ng高汞配置,随时可升级;120℃以上的恒温加热型双测量池设计(提供120℃恒温检测池的软件截图证明);热解温度:室温-1000℃;其齐化管加热温度:室温-950℃,齐化管升温至900℃时间2S”; 仪器主机具有颜色指示灯(非软件界面);分离式触摸屏控制终端,大屏幕触摸式操作等六项参数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以上结果从利曼中国官网网站和产品手册中查询),中标结果损害了投诉人的权益,请求取消安徽贝特中标资格。

被投诉人安徽贝特称: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备注第2条规定“投标货物技术参数、质量等相当于或优于以上参数的,均可参加投标。”所投产品均响应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公司在供货时,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技术支持等。

本机关查明:投诉人于2021119日参与了亳州市疾控中心全自动测汞仪、全自动碘分析仪项目(项目编号:BZCG2020360号)”招投标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安徽贝特成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于2021127日向采购人提交了质疑函,主要是质疑两方面事项,事项1:所投产品Hydra IIC9全自动测汞仪,在其制造商美国利曼官网站查询无此型号,其公开发行的彩页宣传册亦无Hydra IIC9型号的描述和体现;事项2:所投产品部分参数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检出限:≤0.0005ng;测量量程:01800ng,具有可选的至30000ng高汞配置,随时可升级;120℃以上的恒温加热型双测量池设计(提供120℃恒温检测池的软件截图证明);热解温度:室温-1000℃;其齐化管加热温度:室温-950℃,齐化管升温至900℃时间2S”等六项参数检测指标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

安徽贝特在投诉回复函中提供了各项检测数据复印件以及官网截图,并承诺决无虚假。关于所投产品为美国利曼公司Hydra IIC测汞仪,该产品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后期升级高汞组件,在Hydra IIC型号后缀“9”是表示该配置仪器升级加配高汞组件,公司所投仪器型号不存在伪造情况。

本机关认为:

一、安徽贝特在投标时,已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响应,其产品技术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于“采购需求” 中要求提供(具有)的证书、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除评标办法中初审以及技术和商务评审明确要求的外,投标时不作要求,供货时交采购人核验,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不能提供齐全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安徽贝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供货时由采购人核验,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不能提供齐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财政厅或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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