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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05708556/202012-00130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 计价格〔2000〕293号
发文日期: 2020-12-06 发布日期: 2020-12-06
索引号: 11341600MB05708556/202012-00130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 计价格〔2000〕293号
发文日期: 2020-12-06
发布日期: 2020-12-06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6 18:18 信息来源: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护照收费标准的函》(公境〔1999〕15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新版(97版)护照的印制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本(92版)护照均有提高,护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护照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100元,调整到每本2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以及新技术开发研究等各项费用)。因丢失要求补发护照收费加倍,每本400元。

二、取消办理护照申请手续费。

三、护照加页、合订、加注、延期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规定外,公安部门签发护照不得向申请者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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