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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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62764234C/202112-00007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亳州市地震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人防办(地震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2-21 发布日期: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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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亳州市地震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人防办(地震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2-21
发布日期: 2021-12-21
亳州市人防办(地震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21 15:51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亳州市地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办(局)综合科陆军科长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联系电话:0558-5125655。

第八条 申请人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行政机关将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本省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人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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